近日,镜湖区法院、市中院审结一起征信纠纷案件,明确诉讼时效过期不等于债务清零,逾期债务仍真实有效,不良征信记录不会自动消除,银行合法催收亦受法律保护,为广大群众厘清法律边界、纠正失信侥幸心理。
市民小张曾办理信用卡消费,产生逾期欠款后长期未归还。其间,银行曾通过司法途径主张债权,但因该案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依法驳回了银行的诉讼请求。胜诉后,小张误以为欠款就此“一笔勾销”,既无需还款,征信不良记录也应同步消除。然而,银行并未删除其逾期征信信息,仍依规对其开展正常催收工作。对此,小张心生不满,认为银行侵权,遂一纸诉状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删除不良征信记录、停止催收行为。
经镜湖区法院一审、芜湖市中院二审审理,两级法院均依法驳回小张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审理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诉讼时效届满,债务人仅取得时效抗辩权,可拒绝司法强制履行,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并未消灭,欠款逾期的客观事实依然存续,债务转化为受法律认可的“自然债务”。
审判法官解释,个人征信报告是对个人信用行为的客观真实记载,不良征信记录来源于当事人自身逾期违约行为,与诉讼时效是否届满无关联。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不良信息自不良行为终止之日起保留五年,若债务始终未结清、违约行为未纠正,不良记录将持续留存,银行无权随意删除。同时,对于未消灭的合法债权,金融机构开展合规、文明催收,属于正当维权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
针对该案暴露出的普遍认知偏差,法官作出普法提醒:一是胜诉权不等于债权,时效过期仅丧失司法强制执行力,债务本身依然有效,债务人自愿还款后不得反悔追回;二是征信记录不因时效过期自动清零,仅在债务结清、不良行为终止后,按规定保留五年;三是合法催收受法律保护,群众若遭遇暴力骚扰、违规催收,可依法维权,但不得借时效规则逃避自身履约责任。
芜湖日报记者 承孝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