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邵阳通报14起涉农执法案!偷生猪耳标逃避检疫,1人被罚8.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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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农业行政执法对“三农”工作的服务保障作用,2026年湖南省邵阳市农业农村局紧紧围绕粮食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产安全三个重点,持续开展“绿剑护粮安”“渔政亮剑”“高标准农田招标投标”“ 农药兽药突出问题整治”等多个专项行动,依法查处涉农领域违法行为,有效维护了农业生产经营秩序,切实保障了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为发挥警示教育作用,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一、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案

2026年1月,邵阳市农业农村局收到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省“机器管招投标”项目合同签订情况的报告,反映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新邵县2024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中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经核查,当事人依法被确定为中标人后,经招标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多次催告,既未在法定期限内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亦未明确放弃中标资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邵阳市农业农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7031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相互串通投标案

2026年4月,邵阳市农业农村局收到隆回县农业农村局线索移送函,反映两个当事人在参与“隆回县2024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第02标段项目”投标过程中,登记的投标联系人为同一人,联系电话相同。经核查,两个当事人在涉案项目投标活动中,委托同一个人办理投标文件编制、线上提交、开标解密等事宜。当事人的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邵阳市农业农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两个当事人分别作出罚款17029元,对各自直接责任人分别罚款1107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湖北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案

2026年3月,隆回县农业农村局收到隆回县纪委监委业务外信访件移送函,反映当事人在“隆回县2025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第1标段”项目投标过程中涉嫌业绩造假。经核查,涉案项目招标单位为隆回县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当事人在涉案项目投标资料中提交的“2023年某高标准农田建设蔬菜基地建设项目”及“某种植基地土地灾毁复垦及高标准农田综合整治项目”,经项目地建设单位、乡镇、村及属地农业农村部门证实,均不存在、系虚假项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隆回县农业农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 36472 元、对直接责任人员作出罚款2006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隆回县某种子经营部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案

2026年4月,隆回县农业农村局在“绿剑护粮安”专项执法行动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摆放有春风806等三个品种的四季豆散装种子,用于销售,上述种子均未包装。经核查,当事人采购涉案种子75千克,销售20千克,销售收入600元,涉案种子货值金额225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隆回县农业农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邵东市佘田桥镇某公司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2026年4月,邵东市农业农村局在“绿剑护粮安”专项执法行动中,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货架上摆放有13种非禁限用农药。经核查,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涉案农药违法所得301元、货值金额1464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邵东市农业农村局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农药、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款10000元,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出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城步苗族自治县某农资店经营禁用农药且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案

2026年7月,城步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在开展“农药兽药突出问题整治”行动时,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查获禁用农药克百威20千克。经核查,当事人在2026年6月至7月,售出克百威农药15包,且未记录克百威采购情况、销售台账记录不完整。根据农业农村部第736号公告,自2026年6月1日起,克百威在全国范围内全面禁止销售和使用。当事人于禁令生效后,仍在经营场所内摆放克百威农药用于销售,未按规定封存处置。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涉案农药应按照假农药处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城步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涉案农药,并处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某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2026年4月,邵阳市农业农村局接到信访件,反映邵阳某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拆零销售兽药。经核查,当事人将原装整盒兽药拆分后以小份分装形式进行网上销售,拆分后的兽药无完整产品标签、说明书,且未能留存产品对应追溯信息。当事人拆分销售兽药的行为曾被属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下达责令改正通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邵阳市农业农村局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八、谭某某生产经营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案

2025年9月,隆回县农业农村局接到隆回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局案件移送函,称当事人销售的农产品含有的重金属等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经核查,当事人承包土地上种植的生姜经抽样检验,铅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该批次生姜共计75千克,其中仅销售给隆回县某公司(已另案查处)19千克,销售收入76元。本案违法所得76元,货值金额3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隆回县农业农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库存生姜、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24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九、谢某经营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2026年1月,邵阳市农业农村局接到邵阳市双清区农业农村局线索移送函,称某新闻记者反映一运输货车装载一批无动物检验证明的生猪进入邵阳某公司(已另案查处)。经核查,2026年1月,当事人从东北某省收购生猪90头后,未向启运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通过物流平台将该批次生猪运输至邵阳某公司。为逃避入场查验,当事人于入场当日拟从邵东市某种养专业合作社购买生猪时,从官方兽医携带的生猪耳标中窃取十余个,并将窃取的耳标佩戴在该批次生猪上。涉案生猪货值金额9703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邵阳市农业农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82482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王某某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生猪案

2025年1月,新邵县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反映一辆货车装载有27头未经检疫的生猪,拟运往新邵县生猪定点屠宰场。执法人员立即赶赴该屠宰场,在该场外将装载涉案生猪的车辆拦截。经核查,该批次生猪有免疫标识,经称重,总重量为5380千克,当事人无法提供动物检疫证明。运输车辆已在属地农业农村部门备案,车主系当事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新邵县农业农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2395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一、新宁县某农业公司接收未经指定通道查验并加盖专用章进入本省的动物案

2026年4月,新宁县农业农村局根据湖南省畜牧水产监管信息平台预警线索,对新宁县某农业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经核查,当事人于2026年4月19日接收了从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运来的仔猪800头;该批次仔猪启运前,货主虽已取得动物检疫证明,但运输人跨省通过道路进入湖南时,未按规定经湖南省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三条、《湖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新宁县农业农村局依照《湖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11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二、绥宁县苏某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案

2026年6月,绥宁县农业农村局在日常执法检查时,查获当事人在绥宁县长铺乡巫水河江口塘大桥放网捕捞的网具3副、渔获物1.1千克。经认定,当事人所用网具为三重刺网,属于《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4号)第一类刺网第3项“三重及以上刺网”规定的禁用渔具;捕获的渔获物为银鮈,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经济水生动植物资源名录(第一批)(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749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绥宁县农业农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渔获物、没收渔具,并处罚款31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三、邵阳县蒋某、蒋某某使用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案

2025年12月,邵阳县农业农村局收到邵阳县森林公安局案件移送函,反映蒋某、蒋某某在小溪市镇某水域实施电鱼。经核查,2025年12月9日,蒋某、蒋某某共同使用组装的电鱼机在小溪市镇活水村孔雀滩水域进行捕捞作业,捕获渔获物1千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版)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邵阳县农业农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版)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两名当事人分别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十四、邵阳县某公司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预防控制航空作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告案

2026年4月,邵阳县农业农村局收到湖南省民意反映渠道一体化平台转派单,反映邵阳县某公司在承包地喷洒农药时,未事先通知周边群众,也未采取隔离措施。经核查,2026年2月24日,当事人使用无人机对塘田市镇某村的种烟田喷洒除草剂,作业前未向公众公告作业范围、时间、施药种类及注意事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邵阳县农业农村局依照《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3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来源:邵阳农业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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