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家权”照进现实,拘役罪犯如愿参加女儿婚礼

云之风
 来自宁夏回族自治区

10月6日晚,湖北省郧西县看守所监区大门打开,陶某走进门内,向等候的民警深深鞠了一躬。他声音有些哽咽地说:“谢谢你们让我赶上了女儿今天的婚礼。假期结束,我按时回来了。”

陶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两个月,在郧西县看守所服刑。入所后,他认罪悔罪,恪守监规,积极参加教育改造。在接受管教的同时,他心中始终牵挂一件事——女儿的婚期将至。9月底,为了不错过女儿的人生重要时刻,他鼓起勇气向看守所提出申请,希望能够回家见证女儿的婚礼。

拘役罪犯能否请假回家?根据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不过,受相关现实因素制约,拘役罪犯的“回家权”鲜少实际适用。

郧西县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干警张毅彬在得知陶某的诉求后,迅速调阅卷宗了解其原案犯罪情节,向管教民警询问了解其服刑表现,当面听取陶某本人陈诉,向拟担保人询问相关情况,综合研判离所风险。张毅彬介绍:“经查,陶某犯罪情节较轻,改造表现良好,请假理由正当,出所后社会危险性较低,保证人有能力履行监管职责,符合法律规定。”

随后,检察院与看守所认真协商,并出具了同意请假的建议,建议看守所落实保证人陪同、划定活动范围、动态报备行踪、限时返所等监管措施,确保“放得出、管得住、收得回”。

10月5日,陶某踏上了一段短暂而特殊的回家旅程。与平时回家不同的是,这次他的身边有保证人陪同,活动范围、报备要求、返所时限也早已明确。

当看到突然回家的父亲,陶某女儿很意外也很惊喜,泪水在这对父女眼中打转。

两天的假期里,陶某第一天参与招待宾客,第二天参加女儿的婚礼,见证了女儿的人生重要时刻。假期结束后,陶某按时返回看守所,主动向管教民警汇报情况。他表示:“我一定好好改造,不辜负检察机关和看守所的信任。”

“我院将持续深化驻所检察监督,充分发挥法律监督与服务职能,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精准把握法理与情理,努力以高质效履职彰显检察担当、传递检察温情,让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既有力度又有温度。”郧西县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说。

“拘役”主要针对犯罪性质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文件规定,拘役由看守所执行,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我国刑法赋予拘役罪犯的这项“回家权”,实践中因无具体细致的操作标准,且对回家后的拘役罪犯缺乏规范化的监管手段而未被有效“激活”。近年来,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各地检察机关持续推动下,被称为拘役罪犯“回家权”的刑法第四十三条被唤醒。湖北多地开展实践,让拘役罪犯“回家权”照进现实。其中,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案件,曾作为典型案例在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推介。

谷城县一家玻璃制品公司负责人说:“多亏了检察官,运用法治方式帮我们公司解了燃眉之急,助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陈某是该公司的工程师和核心技术人员,因触犯刑律被判处拘役两个月。谷城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获悉,该玻璃制品公司车间窑炉不停,一个生产周期长达15天,每天产值都在30万元,因没有陈某现场把关,生产的产品陆续出现瑕疵。

“能不能让陈某回来两天进行技术指导?”企业负责人焦急地问检察官。

检察院进一步调查核实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并安排驻看守所检察官对陈某进行提审谈话。得知公司近况后,陈某懊悔不已,也希望回厂帮助生产。

“多耽误一刻,企业损失就会多一些。”谷城县人民检察院进行风险研判后认为,陈某在拘役期间享有刑法规定的“回家权”,可以在探视期间回厂指导生产,有效解决企业生产经营困境。该院及时与公安机关沟通,建议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让陈某回厂进行技术指导。公安机关结合陈某服刑表现,经过全面评估,批准了陈某的回家申请。

陈某随即进厂指导生产,企业生产迅速好转。两天探视结束后,陈某又回到看守所。

“启动拘役罪犯‘回家权’,是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具体表现,可以让罪犯更积极主动认罪悔罪、服刑改造、回归社会。”谷城县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介绍,该院还与公安机关共同建立长效机制,确保拘役罪犯“回家权”落到实处,并就出所后的监督管理达成共识,最大限度体现出司法的善意和法治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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