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马某涉嫌故意杀人、盗窃案,在石嘴山市中级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石嘴山市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评议组全程旁听该案庭审,并在庭后对出庭支持公诉工作进行评议。
这是最高检第五评议组在宁夏开展出庭支持公诉评议活动评议的首个案件。部分全国政协委员,自治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受邀参加此次活动。
车费纠纷引发命案
“这是一起犯罪手段极为特殊的故意杀人案。”该案公诉人介绍。
2025年12月8日晚,被告人马某因车费结算问题与被害人马某芳发生争执,继而殴打、捆绑马某芳,将其放置于车辆后备箱,连夜驾车行驶数小时,致使被害人因低温失温死亡。案发后,马某掩埋尸体并盗刷被害人微信账户、变卖被害人手机,非法侵占他人财物。
“你说想救被害人,为什么在发现她状态持续衰弱后,不为其松绑,将其移到车辆座舱?”
“我当时脑袋发蒙,没有多想。”被告人当庭辩解。
“在长达7个多小时的行车途中,你多次开启后备箱查看被害人状态,每一次都是慌乱发蒙、无所作为吗?”
法庭上,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对被告人依法讯问,直击案发时被告人主观心态认定。面对讯问,被告人难以自圆其说。
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人针对性开展了引导侦查、补充取证工作,依法调取被告人行车轨迹、手机导航记录、微信转账流水、沿途监控视频等客观证据,证实马某驾车过程中多次查看被害人状态、具备充足施救条件与时机,却始终没有采取有效救助措施,放任被害人生命体征持续衰弱的犯罪过程。庭审中,公诉人运用动态可视化轨迹图,呈现被告人跨区域长时间驾车行驶路线,使其故意的主观罪过更加清晰化、直观化。
同时,公诉人调取案发时段沿途气象数据,并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说明被害人死因,明确其系长时间处于低温密闭环境中失温死亡,属于危险状态持续、行为人拒不救助导致的渐进性死亡结果。
庭审举证阶段,公诉人将故意杀人罪的证据分为案件起因、捆绑禁锢行为、被害人死亡过程及死因认定四个方面,予以出示,形成了从先行行为创设危险到不作为行为持续,再到因果关系论证的闭环证据链条。
庭审答辩直击争议
庭审中,控辩双方对盗窃罪事实及罪名认定无异议,争议核心集中在故意杀人罪定性及自首情节认定两大关键问题。
“被告人仅实施了捆绑、拘禁行为,未实施额外暴力伤害,应当认定为非法拘禁罪结果加重犯。”
公诉人全面总结辩护人的意见,并进行精准驳斥,指出被告人实施捆绑禁锢行为,对被害人生命法益形成排他性控制,由此产生法定救助义务。前期拘禁行为仅为犯罪的先行行为,后续具备救助能力却拒不施救的不作为行为,才是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杀人实行行为。被告人明知寒冷冬夜被害人在车辆后备箱生命体征持续衰弱,却未采取任何救助行为,足以证明死亡结果的发生并不违背被告人的本意。
“我是自首。”庭审中,被告人当庭辩解。辩护人也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在后续讯问过程中如实交代全部犯罪事实。
“法律并未硬性要求行为人首次传唤到案即必须完整供述,只要到案后最终如实供述,即可成立自首,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依法认定自首、予以从宽处理。”辩护人称。
针对被告人能否成立自首,审查起诉阶段公诉人多次赴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案卷材料、讯问笔录及归案经过,完整固定案件细节,通过自行补充侦查方式调取相关证据材料。
辩论中,公诉人明确,自首制度的核心是行为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被告人到案后心存侥幸、刻意规避罪责,到案后面对侦查机关多次问询均否认罪行、隐瞒关键事实,并未主动如实供述,甚至在侦查机关已经掌握关键物证后,仍然拒不承认罪行,其最终供述的原因,是在侦查机关进一步出示已掌握的关键证据后才被动认罪。虽经电话传唤到案,但并未“到案即供”,被告人不具有投案的主动性,依法不应认定为自首。

来源:南方都市报
编辑:李昱雯 审定:胡志文 核发:邹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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