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消息,近期,围绕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法典》),自治区组织开展了地方性法规专项清理工作,对全区现行地方性法规进行全面梳理,统筹推进相关法规修改、废止。作为内蒙古保障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的专门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也纳入了本次修改清单。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工作安排,内蒙古自治区水利事业发展中心立足全区农村牧区供水实际,逐条梳理现行《条例》中需与《法典》进一步衔接、补充和完善的内容,提出修改建议,优化修订细节。9月16日,修改后的《条例》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修改重点完成以下制度适配:一是更新条例立法上位依据,在条例总则中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增列为立法依据。二是完善农村牧区供水水质检测监测信息公开制度,细化水源水质异常、供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和多部门联动处置流程。三是调整水源污染、供水水质不达标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和追责方式,与《法典》责任体系相衔接,规范执法尺度。上述修改进一步明确了供水管理、水质监管和应急处置的依据,为《条例》在基层执行提供了具体支撑。
下一步,内蒙古自治区水利事业发展中心将配合做好新修订《条例》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的技术支撑工作,配合水利、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做好农村牧区供水工程管护、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水质监测检测等工作,护航农村牧区供水安全。
内蒙古日报·草原云记者:韩雪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