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已付清房款却被开发商抵押,还可以办证吗?衡阳一法院判了

城市速递
 来自北京市

安置房早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付清房款,

本该顺利办理不动产证,

却被开发商私自办理了抵押登记,

这种情况下购房者还能顺利办证、

保住自己的房子吗?

近日,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审结

一起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案。

基 本 案 情

多年前,市民某甲与某开发商签订《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双方明确约定,由开发商拆除某甲原有旧房,以产权调换的形式,将某安置小区某栋某室房屋作为安置房交付给某甲。协议签订后,某甲严格按照约定履行搬迁义务,积极配合完成拆迁工作。后续因家庭资金周转困难,某甲暂时未能结清房屋剩余款项。

待资金筹备到位后,某甲第一时间向开发商付清了全部房款及相关配套费用,同时依法缴纳了房屋契税,圆满履行了自身全部义务。可就在其准备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正式确立房屋权属时,却意外发现这套早已归属自己的安置房,已被开发商私自抵押给某合伙企业、某事业单位,且完成了合法有效的抵押登记手续。某甲多次与开发商、抵押权人沟通协商,要求解除抵押、配合办证,均无果而终。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某甲最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涂销案涉房屋的抵押登记,并要求开发商协助办理产权证书。

法 院 判 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甲与开发商签订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合规,属于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恪守履行。某甲为取得案涉安置房,主动交出原有住房、丧失原有房屋居住权,且已完整履行搬迁、全额付款、缴纳契税等全部义务,其依法享有的拆迁安置权益,直接关联个人及家庭的基本生存与居住权益,具备法定生存保障属性,和普通的商业债权有着本质区别。

案涉房屋的抵押权设立时间,晚于某甲拆迁安置权益的成立时间,根据权利顺位原则,后置的抵押权无法对抗在先成立、具备生存保障属性的拆迁安置权益,即便抵押权人已完成抵押登记,也不能阻碍某甲依法享有及实现安置房的合法权利。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中优先保护公民生存权、居住权的核心司法精神,认定案涉房屋的抵押登记应当予以涂销。

综上,法院最终作出判决:判令涂销案涉房屋的抵押权登记,开发商及相关抵押权人需全程配合完成抵押涂销手续,同时由开发商协助某甲办理案涉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

法 官 说 法

拆迁安置权益之所以优先于抵押权,是因为安置房是被拆迁人以交出原有住房为代价换来的居住保障,事关基本生存权益,属于法律重点优先保护的权利,顺位远高于抵押权。即便开发商将已安置房屋办理抵押登记,该抵押权也不能对抗在先成立的合法拆迁安置权益。即便抵押权人办理抵押时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属于善意,也无法改变法定权利顺位,抵押权依然受限。这提示金融机构、企业在办理房产抵押业务时,必须严格核查房屋权属、安置及出售情况,审慎把控抵押风险。

对被拆迁人而言,遭遇房屋被抵押、查封时,要妥善保存拆迁协议、付款凭证、契税票据、沟通记录等证据,及时起诉主张涂销抵押、协助办证,依法维护自身居住权益。对开发商来说,安置房承载民生保障属性,不得擅自抵押、一房二卖,违规操作需承担协助办证、解除抵押等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来源: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作者:王勤、陈琼

独家原创
财经信源
科技精选
热点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