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走人行横道被撞,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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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北京市

乌海市海勃湾区,一辆电动车行驶在人行横道时,与一辆汽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事故定责】:电动车驾驶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之规定,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汽车驾驶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电动自行车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机动车驾驶人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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