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一名谢姓老人去世后,其约500万元遗产归属引发诉讼。法院审理后驳回了老人外甥女郑某要求分遗产的诉讼请求。
谢某的独生女林某与陈某是恋人,3人同住十多年。2021年,林某因病去世。此后,年迈的谢某摔过一跤骨折,卧床期间需要人长期照料。
陈某今年七十多岁。谢某晚年主要由陈某照顾,他请护工、支付医药费,并负责一日三餐等起居照料。谢某去世后,陈某按约定办理了丧事,并接手她留下的房子。
2021年9月,谢某与陈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陈某负责谢某的生养死葬;谢某去世后,名下1套房子及屋内物品归陈某。
2021年10月,双方又签订《赠与合同》并办理公证。合同约定,谢某将名下2套房子赠与陈某;陈某需为谢某提供住处,负担其日常生活和看病开支,并在谢某去世后操办丧葬。
协议签订后,陈某按约定履行。谢某看病由他掏钱,护工由他请,起居由他管。2023年2月,谢某去世,丧事也由陈某办理。
遗产包括房产、现金、股票,价值约500万元,其中3套房子是主要部分。外甥女郑某不认可这一结果,称自己在老人活着时也探望、照顾过,要求代位继承遗产。协商未果后,她将陈某起诉至武昌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时,陈某提交了《遗赠扶养协议》原件、《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协议订立时拍摄的音像视频。法院认为,这些证据可以证明相关安排是谢某本人的意思。
郑某未能提供谢某留给她的有效遗嘱。法院认为,其主张代位继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驳回了郑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3条。该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3条也明确,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不能对抗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民法典第1158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人签订协议,由对方承担生养死葬义务,自己去世后将财产留给对方。遗赠扶养协议强调义务在前、财产在后,其效力排在法定继承和遗嘱之前。
这起案件是2026年10月15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8起涉老年人权益保护继承类典型案例之一。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全国60岁及以上人口已达3.2亿,其中失能老人约3500万。
口头表示将财产留给某人并不等于有效安排。要让遗赠扶养协议站得住,首先要有白纸黑字和见证,写清双方身份、义务和财产范围,最好办理公证并留存签字过程录像。
其次,要把义务写到可以核对,例如住哪里、每月给多少生活费、看病谁掏钱、请几个护工、丧事按什么标准办。写得越细,日后越不容易被指未履行义务。
第三是留痕。医疗费票据、护工合同、转账记录、丧葬费发票等都应保存。陈某能够证明自己实际履行,靠的就是这些材料。
按媒体报道过的行情,请一名护工每月6000元,一年7.2万元;照护36个月,仅这一项就是21.6万元。
关于继承资格,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法定继承有2个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外甥女、侄子等身份本身不在这2个顺序中。
代位继承则由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需要满足相应前提,并非“常去探望老人”就能适用。本案中,郑某主张的正是代位继承,法院认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时间靠后的遗嘱为准,公证不再具有一票否决效力。民法典第1124条还规定,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
继承纠纷诉讼时效一般为3年,规定在民法典第188条。遇到遗嘱和继承安排问题,可拨打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咨询。
自己手写遗嘱,需亲笔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需有2个以上见证人在场,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在每页签名,这是民法典第1136条的要求。
判断一份安排是否可靠,可看3条:有没有书面,有没有见证,有没有人实际履行。3条齐全,安排才更稳固;缺少1条,就容易引发诉讼。
遗产归谁,关键不是看姓氏远近,而是看谁在老人行动不便的晚年真正接过了照护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