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四部门联合发布通告:依法严厉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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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厉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坚决斩断伸向未成年人的犯罪黑手,有效维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为未成年人提供全面、综合、有效司法保护,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打击防范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攻坚—2026”专项行动,对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始终保持“零容忍”、“零懈怠”,坚持有案必查、有罪必惩,依法从严从重打击。

二、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嫌疑人要认清形势,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对继续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三、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线索。对窝藏、包庇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分子,帮助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负有强制报告义务的单位及相关人员未履行强制报告职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四、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综合治理,对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高发的重点场所、重点领域、重点群体开展专项排查,着力整治行业管理漏洞,有效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发生,加强未成年人防性侵法治宣传,推动和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社会化大格局。

五、本通告所指的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包括强奸罪,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等。

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依法构成强奸罪;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构成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或者强奸罪。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举报电话:110

2026年10月16日

来源:海南警方

编辑:梁祺康

审核:黄奕宏

监制:段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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