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商场允许犬只进入是否违反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警方答疑

城市速递
 来自北京市

近日,有四川成都网友反映,按照《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九条规定,除司法机关因侦查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带犬进入公共场所;在限养区,除观赏犬外不得携带犬只进行户外活动。该网友认为,商场室内属于公共场所,且不属于户外,并询问近期成都部分商场张贴“宠物友好”标识、允许养犬爱好者带犬进入商场室内是否违反上述条例。

2026年10月16日,成都市公安局在“问政四川”上答复称,2026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二件地方性法规予以修改,对五件地方性法规予以废止;其中,《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属于被废止的五件地方性法规之一。

成都市公安局表示,依据《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对犬只进入公共场所采取“分类管理、场所自治”模式:法定禁入场所,除导盲犬等服务犬外一律禁止;其他场所不再统一禁止,由经营者或管理者自主决定是否能携带进入。允许犬只进入的,其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在犬只活动区域设置明显标识,明确开放时间、活动范围、养犬规范以及警示事项等内容,配备犬粪专用收集容器等环境卫生设施,并履行相应安全保障义务。

成都市公安局还表示,如发现商场内存在犬只未牵绳、恐吓他人、随地大小便等不文明行为,可拨打12345政务服务热线投诉。

此次被废止的《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于1988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根据1993年6月21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修正案》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此外,今年5月27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了修订后的《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该条例于2026年8月1日起施行。为适应宠物经济发展需求,修订后的条例将商场、候车室、候机室从犬只禁入场所修改为由经营者自主决定是否允许犬只进入,同时规定允许犬只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标识、明确开放时间、配备犬粪收集容器等,确保既“管得住”,也“放得开”。对于残疾人根据需要饲养必要的导盲犬、导听犬、辅助犬等服务犬,不再限定养犬数量,同时规定允许残疾人携带服务犬进入犬只禁入场所。

独家原创
财经信源
科技精选
热点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