忽视“让右”规则,交叉路口两车相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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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北京市

无信号灯交叉路口

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是重要通行规则

不少驾驶人途经乡镇路口时

疏忽瞭望,未礼让右方来车

极易引发碰撞事故

事件回顾

2026年10月05日11时42分许,黄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 S311 省道由大新县往驮卢镇方向行驶,行至 S311 省道崇左市江州区段 111 公里 900 米左州镇旧客运站十字交叉路口直行时,未让右方道路直行来车,与沿驮柏至左州公路由崇左市区方向往左州镇方向行驶、颜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搭载 5 名乘员)发生碰撞,造成人员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黄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当事人颜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确定各方当事人责任:

当事人黄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颜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次要责任。

安全提示

一、通过无信号灯、无交警指挥、无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

二、行经乡镇、村屯路口,提前减速,仔细观察两侧道路车辆、行人动态,切勿加速抢行通过。

三、所有驾驶人通过交叉路口均应减速慢行,做好应急避让准备。

四、乘车人员要规范系好安全带,降低事故发生后的伤害风险。

来源:崇左市公安局交管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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