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前发生在海口的一起交通事故中,无责一方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及联系电话。随着调查推进,事故全责一方的身份信息也出现疑点。10月16日,涉事保险公司表示正积极配合交警部门调查;10月18日,律师指出,如行为人故意冒用他人身份诈骗公私财物,将涉嫌诈骗罪。
海口的李先生意外发现,其身份信息被登记在多年前海口一宗交通事故案卷材料中,但事故关联电话、车牌均不属于他,责任认定书上“李某”签名也非本人签署。10月12日、13日,相关报道先后刊发,披露交警部门介入核查,引发社会关注。李先生表示,接受海口美兰交警调查询问后,他推测有人故意利用其身份信息办理保险理赔。
随着调查推进,此起事故中,除无责一方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外,事故全责一方身份信息同样存在疑问。围绕全责一方,其是否知情、身份信息是否真实、事故赔偿款去向等问题仍待核实。
根据2018年12月23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调解笔录(即时履行),事故认定书中的无责方“李某”作为原告,起诉被告曾某灵索赔1500元。原、被告同意调解,被告曾某灵同意赔偿原告李某1500元,并当场履行。调解笔录未载明该笔赔偿款的支付形式。
海口交警部门出具的编号460100420188003062号简易程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曾某灵性别为男性。但文书上的预留电话接通后,接听人为女性,且对方挂断电话,拒绝介绍情况。
前述事故责任认定书显示,曾某灵驾驶的机动车由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围绕该起事故,多个待核实问题包括:曾某灵赔偿给李某的1500元如何交付;案件是否向承保保险公司报案理赔;若已理赔,理赔款收款对象是谁、以何种方式支付、理赔申请人是谁;提交理赔材料人员是否为认定书载明的全责方曾某灵;保险公司在理赔审核环节是否核验两名涉事驾驶员身份信息,当时是否发现身份、联系电话存在异常等。
10月13日中午,上述疑问被通过微信发送给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办公室负责人周女士。当天下午,周女士回复称,该理赔案在核实中,会把相关问题都核实清楚。
10月16日上午,针对事件调查进展情况,周女士称,海口交警部门已联系保险公司,事件还在核实中,目前正在积极配合交警部门调查,具体细节不便透露。
据公开报道,为及时、有效地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进一步推进轻微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措施,海口交警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设立了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服务站。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没有人员伤亡,造成财产损失或造成当事人自认为轻微伤的财产损失交通事故,当事人无须在现场等候交警或保险人员,只需拍照定位、填写记录书,即可到就近的快处快赔服务工作站办理相关手续;单车损失2000元以下的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应按照“互碰自赔”办法,由交警确认之后直接在服务工作站办理。
10月16日中午,海口交警部门证实,此类轻微交通事故,交警与保险工作人员确实不一定到场。目前,警方还在对该起事件进一步调查中。
10月18日,北京律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勇就此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4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冒用他人身份处理事故、签署认定书并申请理赔,已构成对姓名权的侵害;同时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0条“不得非法收集、使用他人个人信息”的规定,被冒用人有权依据该法第69条主张损害赔偿。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如果行为人存在故意冒用他人身份,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将涉嫌诈骗罪,会依法被追究承担刑事责任。
杨勇认为,此次事件中,李先生非事故真实无责方,其姓名、身份信息被冒用登记在事故认定书中,签名亦非本人所签,已构成对其姓名权和个人信息的侵权。李先生有权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冒用者及过错方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