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超市更换店名、变更经营者,留在账本上的陈年货款,到底该由新店主买单,还是找原经营者追偿?近日,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通过法官耐心调解,被告当庭付清货款14800元。
芜湖一家商贸公司长期向本地某超市供货,双方凭送货单据定期结算。合作后期,超市欠下货款迟迟未结清,商贸公司多次催讨无果,将超市及其经营者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拖欠货款7万余元。
弋江区法院经审理发现,案涉超市属于个体工商户,2025年办理了经营者变更登记,后续又更改了店铺名称,只是经营地址没变。现任经营者提出抗辩:经营者变更之后产生的货款,自己愿意承担;但变更登记之前形成的欠款,不该由自己来付。
这笔陈年债务,是否随着店铺更名、更换经营者而自动“过户”到新店主身上?承办法官仔细梳理案件事实,结合法律规定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明确:“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依附于经营者个人或家庭,债务在发生之时,责任主体就已经固定。仅仅变更店名、更换经营者,不等于债务一并转移。若无债权人、新旧经营者三方协商达成债务转让的约定,变更前产生的经营债务,仍应由原经营者承担。
法官向商贸公司耐心讲解法理,厘清债务划分边界。商贸公司理解法律规定后,调整诉讼主张。在法官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现任经营者当场付清经营者变更之后产生的货款14800元;至于变更之前的剩余货款,由商贸公司另行向原经营者主张权利。
本案承办法官提醒,个体工商户转让店铺、变更经营者,并非简单换个名字、换个登记人。新旧经营者和债权人最好提前厘清债权债务,明确旧债由谁承担,留存书面约定。债权人与个体工商户交易时,也应当留意经营者信息,及时对账留存凭证,避免后续发生债务推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周冉 顾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