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无锡这5家店

城市速递
 来自北京市

为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全面规范酒类生产经营活动,无锡市场监管系统持续推进市场监管领域酒类产品突出问题综合治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案件。为发挥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更好保障全市酒类产品生产经营质量安全,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案例一:

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处某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兰地案

案情简介:

2026年4月,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公安机关《移送案件通知书》载明的有关情况,对某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存酒库内存放的118 瓶马爹利蓝带干邑白兰地进行检查,确认均系侵犯“马爹利蓝带”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查,为压缩经营成本,当事人将购进的上述白兰地作为消费附赠品用于日常经营,未实际销售,故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系以“免费赠送”为掩护、隐蔽使用假冒名酒的新型侵权案件,区别于传统直接销售行为,具有较强隐蔽性和迷惑性。案件依托行刑衔接机制实现精准查处,有效打击餐饮娱乐领域酒类侵权“隐形”违法。同时,本案明确“赠酒无责”属错误认知,无论售卖或附赠,使用侵权酒类均构成违法,有力压实经营主体责任,对规范酒类市场秩序、遏制行业隐性侵权乱象、保护品牌知识产权及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警示作用。

案例二:

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处某副食店未经登记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米酒案

案情简介:

2026年1月15日,宜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单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使用陶缸正在酿制米酒以及成品米酒16瓶。当事人对未经食品小作坊登记并自行酿制并经营米酒的行为予以承认。当事人涉嫌未经登记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其行为违反《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资质,擅自酿制米酒并开展经营,生产加工过程脱离监管,存在显著食品安全隐患。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进一步明晰酒类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的法定准入规范。该案精准打击酒类生产加工领域无证生产的违法行为,以案释法倒逼食品小作坊主体严格落实登记准入制度,坚决纠治无证加工食品的违规乱象,推动生产者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夯实酒类食品生产环节安全监管屏障。

案例三

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粮油店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白酒案

案情简介:

2026年4月14日,锡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货架上发现有标注“ ”标识的牛栏山陈酿酒70瓶。经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鉴定,上述标注“ ”标识的70瓶牛栏山陈酿酒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未履行上述商品进货查验义务,无法说明涉案商品进货来源或提供者。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警告、没收全部侵权白酒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做好产品真伪甄别,来历不明的酒类货源坚决不进不卖,自觉规范经营行为。消费者选购酒类产品时要留意防伪标识,留存消费凭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四:

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处某综合经营部

涉嫌销售假冒侵权的白酒案

案情简介:

2026年1月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部门对某综合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查获五粮液白酒54瓶、四开国缘白酒12瓶、梦之蓝M3白酒3瓶、国窖1573白酒18瓶、剑南春白酒18瓶。经相关权利人鉴定,上述白酒均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经查,当事人以现金结算的方式从上门推销的个人手中购进上述涉案白酒,无法提供涉案白酒的进销存记录、相关票据以及供货者的资质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惠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作出没收涉案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该案办理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第一时间与公安机关共享信息,实现对违法犯罪线索的快速响应和协同处置。面对“游商”无证经营、票据缺失带来的追溯难题,由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实现多维度违法行为的协同打击;本案中的白酒涉及多个品牌,依靠与相关权利人密切配合,执法人员迅速获取到专业的鉴定意见,快速准确地判断侵权性质,既保障了案件查办的专业性,也提高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效能。

案例五:

新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查处某食品经营店

使用超过保质期原料制作调味酒案

案情简介:

2026年3月,新吴区市场监管局在对某食品经营店网络经营店铺开展线上巡查后,至当事人线下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检查,发现其用于制作调味酒的“玫瑰风味糖浆”、“菠萝汁饮料浓浆”等食品原料均已超过保质期,且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食品原料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新吴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没收过期食品原料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现调鸡尾酒是线上新兴消费品,相关食品安全风险极易被忽视,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对外卖平台线上研判,再落地现场核查,打通线上线索摸排与线下实地执法渠道,精准打击线上现调鸡尾酒经营暗藏的食品安全隐患,补齐外卖酒水加工监管薄弱环节。本案的查处,有力震慑了同类经营主体,为线上酒水新业态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了执法参考,达到了以查处促整改、规范行业经营秩序的目的。

近期精选

来源:无锡市场监管

编辑:大春 责编:肖肖 编审:李铁锤

独家原创
财经信源
科技精选
热点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