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下午,西安奇星御园小区业主李女士反映,她为给自己的经济适用房办理商品房房产证,经人介绍将3万多元交给代办人景微(化名)代办。半年多过去,房产证没有办下来,费用也未退回。除李女士外,该小区还有多名业主反映类似情况。
李女士今年71岁。2009年时,她和丈夫以丈夫的名义购买了位于红旗东路上的奇星御园小区经济适用房。丈夫过世后,她于2021年9月办理了经济适用房房产证。今年4月,为了将经适房继承过户、转商品房并拿到商品房房产证,她经人介绍找到景微。李女士称,景微当时承诺可以代为办理上述房产全部过户手续,她随后在家中向景微转账37686.72元。
交费后数月,景微未能将相关房产手续办理完成。李女士称,她多次通过微信等方式联系对方,催促办理约定事项,但总被以各种借口拖延。她随后提出,如果办不成,就应将款项全额退还,但对方一直未退款。
今年9月11日,李女士找到景微要求退费。对方答应后写下欠条,称9月20日会将全部费用退给她。期限到后,李女士仍未拿到退款。李女士的微信转账记录显示,她于今年4月9日下午转了办证费用。其持有的欠条内容中,景微称收取了为李女士办理房产证的费用,却“由于本人原因未办成”,承诺会在2026年9月20日归还李女士的钱。
10月15日下午,就相关情况联系景微核实时,对方以“这会儿忙着呢,待会儿回电话”挂断。随后多次拨打,均不再接听,亦未回电。
除李女士外,该小区业主王先生、沈先生等多人也反映,景微对外宣称可快速办理经济适用房房产证、经适房转商品房补缴差价及房产合规转正过户等业务,他们出于信任,先后以转账等方式交钱,由其代办经适房转商品房等相关房产手续。王先生称,他早在2018年便交给景微9000多元办经适房手续,后自己通过正常渠道已拿到经适房房产证,对方也没有退钱。崔先生和沈先生则分别在今年交给景微36000多元、40000多元,让其办理经适房转商品房的房产登记,可至今事未办成、钱也未退。崔先生称,每次催景微退费,她都让再等等,或以其他借口搪塞。
目前,由于既未拿到景微代办的相关房产手续,也没有收到退款,多位小区业主已陆续向辖区派出所报案。
陕西昭行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刘文祥指出,李女士将37686.72元交给代办人,委托其办理经适房继承过户及“经转商”手续,双方之间便形成了委托合同法律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李女士已履行付款义务,代办人收取费用后数月未能完成委托事项,虽经多次催促仍拖延,事实上已构成违约。
刘文祥表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这意味着李女士有权单方解除委托关系,并要求代办人返还已支付的费用。
刘文祥介绍,司法实践中,类似“代办过户未成功”的案件,法院通常支持委托人解除合同并全额退款的诉求。如在北京海淀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收取45万元代办费后未能办理过户,法院即判决全额退还。对李女士拿到的欠条,他认为有着双重维权价值:一是作为民事起诉的直接依据,二是作为证明代办人承认违约、具有退款义务的关键证据。由于欠条可视为双方经结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故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通过和解或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法律关系自此转化为民间借贷关系,债务人应当按照欠条约定履行义务。
就部分业主前往公安机关报案一节,刘文祥表示,判断代办人行为是否构成诈骗,关键在于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收取费用时是否根本不打算办理,或明知无法办理仍虚构能力收取费用。像代办人对外宣称可“快速办理”经适房转商品房等业务,但实际未能办理任何一单;收取费用后长期拖延,且以各种理由搪塞未予退费,尤其涉及多名业主,具有“广撒网”式收取费用的特征等情形,均倾向于诈骗事实的认定。但公安机关是否以此立案,还需结合代办人是否将相关款项用于了约定事项、是否存在伪造材料或虚构渠道等事实进行综合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