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重点
内江市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登记管理办法
1
管哪些主体
覆盖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合伙、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等全部经营主体,并厘清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边界。
2
哪些地方不能登记
非法建筑、C/D级危房、超期临时建筑、已纳入征收范围房屋、未竣工验收房屋、非固定场所等,不得作为经营登记住所使用。住所须真实、合法、有效、安全。
3
“一照多址”
推行“一照多址”:同一登记机关辖区内,企业备案多址无需设分支机构;个体户可在辖区内登记多个实体经营场所。执照完整记载全部地址并加注“(一照多址)”,信息对外公示。
4
“一址多照”
落实“一址多照”:符合条件的同一地址可登记多家主体。政府、园区可设集中登记地,托管机构可提供住所托管,执照加注“(一址多照)”,坚持“谁认定、谁管理、谁负责”。
5
网店怎么办
仅线上经营的平台内个体户,可登记平台网络经营场所,执照标注“(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两处以上网络场所须分别登记。仅域名、虚拟主机空间不得作经营场所。线上线下兼营的,须登记实体场所,可同步登记网络场所。
6
什么时候施行
明确《办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为进一步规范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充分激发各类经营主体发展活力,内江结合本地实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正式出台《内江市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内江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市场主体住所登记作出系统性规范。
《办法》明确适用主体覆盖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等全部经营主体,厘清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概念边界,明确经营主体住所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安全。同时划定负面清单,非法建筑、C/D级危房、超期临时建筑、已纳入征收范围房屋、未竣工验收房屋、非固定场所等,不得作为经营登记住所使用。
在申请材料方面,登记机关对住所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重点核查材料齐全性与法定形式。《办法》分类细化不同场景下住所使用提交材料要求,区分自有房屋、租赁私有房屋、市场摊铺、公用房屋、产业园区房产、无偿使用房产、铁路系统房产等多种情形,明确对应的产权、合同、备案证明等申报要件,压实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的主体责任。
为降低市场准入制度成本,《办法》推出多项登记便利化改革举措。依托部门数据共享,能够线上核验经营场所权属与使用状态的,可简化甚至免收场所使用材料;已取得前置许可文件的,可直接使用许可记载住所信息办理登记,免于提交住所使用材料。
大力推行“一照多址”改革,同一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企业可直接办理“一照多址”备案,无需设立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可在登记机关辖区内登记多个实体经营场所,营业执照将完整记载全部经营地址,营业执照同步加注“(一照多址)”标识,相关备案信息通过经营主体码对外公示。
落实“一址多照”制度,符合条件的同一地址可登记多家经营主体。支持县(市、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设立集中登记地,商务秘书等托管机构可依托集中登记地为市场主体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登记营业执照加注“(一址多照)”,同时坚持“谁认定、谁管理、谁负责”,压实集中登记地、托管机构日常管理责任。
针对网络经营主体,《办法》明确仅线上经营的平台内个体工商户,可登记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执照经营范围标注“(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两处以上网络经营场所需要分别登记;仅提供域名、虚拟主机的网络空间,不得用作经营场所登记。线下线上兼营的个体工商户,需登记实体经营场所,可同步登记网络经营场所。
针对住宅改经营性用房,《办法》严格遵照民法典相关规定,住宅可登记为经营住所,但仅限行政办公、电商、软件开发、咨询策划、科研、直播带货等不干扰居民生活的业态,必须取得本栋建筑物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本栋以外业主主张利害关系的,需举证证明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此次《办法》的实施,兼顾登记规范与便民利企,既守住场所安全、合规底线,又破除经营场所登记壁垒,进一步降低创业开办门槛,为内江各类经营主体创新创业发展提供坚实制度保障。
解读《内江市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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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内江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精神,进一步优化市场准入环境,规范全市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制定《内江市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2025年10月16日,内江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宣布一批市政府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内府发〔2025〕5号),宣布《内江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继续执行<内江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为规范全市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经营主体活力,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内江实际,起草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出台过程
2026年4月,市市场监管局起草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6年5月—2026年9月,征求了县(市、区)政府、
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社会公众、企业代表意见,经过多次研究和反复修改,形成了《办法(送审稿)》,并通过专家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为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会议审议等程序,形成了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二十一条,从总则、住所要求、住所使用文件、住所登记便利化措施、监督管理、附则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和完善。
(一)总则。明确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经营主体和住所定义。经营主体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等;住所是指依法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住所,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和各类分支机构的经营场所。
(二)住所要求。明确经营主体住所应当真实、合法、有效、安全,符合城乡规划、建筑工程质量、房屋消防安全使用、生态环境保护、房屋租赁管理、自建房屋管理、住宅作为经营性用房等有关规定及管理规约。列明不得作为住所的七类场所,包括非法建筑房屋、被鉴定确定为C、D级房屋、超出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已纳入行政征收范围的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非固定经营场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用于住所的其他建筑。
(三)住所使用文件。明确登记机关对住所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应住所使用文件,并对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文件类型包括自有房屋、租赁私有房屋、市场固定摊铺、租赁公用房屋、工业园区或产业园区房屋、无偿提供使用房屋、租赁铁路系统房产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等八类。
(四)住所登记便利化措施。主要包括八个方面:一是简化免收住所使用材料,能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验证核实且申请人依法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登记机关应简化、免收相关材料;二是凭许可文件直接登记,取得前置许可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的,可凭记载的住所信息直接申请登记;三是“一照多址”备案,企业同一登记机关辖区内可申请备案,个体工商户可在登记机关辖区内登记多个实体经营场所;四是“一址多照”登记,同一地址符合规定的可登记为多个经营主体住所;五是集中登记地制度,允许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认定非居住用房为集中登记地;六是商务秘书企业托管,集中登记地内具备托管服务功能的机构可为多个企业提供住所;七是网络经营场所登记,规范平台内经营者、线下和网络同时经营等情形的登记;八是“住改商”规范,明确住宅登记为住所的适用经营项目和有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等要求。
(五)监督管理。明确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加强经营主体住所事中事后监管。对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或者利用未经验收合格房屋、危房、违法建设、已纳入征收范围房屋,或者违法用地、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结构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监督管理。对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住所登记或者不依法申请住所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牵头,联合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六)附则。明确《办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来源:i内江、内江市人民政府网站
文稿:兰 萍
编辑:邵雪洋、黄 梅
责编:刘春云
审核:曾 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