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公安始终保持对涉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和宣防力度,深入排查各类线索,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日前,公安东丽分局精准发力,深入社区开展巡查宣防,连续查处多起涉烟花爆竹案件,及时消除安全风险,守护辖区安宁。
紧盯违法燃放 坚持“露头就打”
9月25日,公安东丽分局新立派出所民警在巡逻过程中查获嫌疑人翟某某在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经询问,嫌疑人翟某某如实交代了燃放烟花爆竹的事实。目前,其已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9月25日,公安东丽分局张贵庄派出所接群众举报,称辖区某小区有人燃放烟花爆竹,民警立刻前往事发地开展调查,很快锁定了嫌疑人张某的身份并将其查获。经询问,张某如实交代了燃放烟花爆竹的事实。目前,其已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连续查处2起违法储存案件
公安东丽分局万新派出所开展危爆物品隐患排查整治,连续查处2起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案件。近日,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嫌疑人王某某在社区内储存烟花爆竹3箱。无独有偶,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另一名嫌疑人储存烟花爆竹32箱。目前,二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烟花爆竹被依法收缴。


居民主动上交 宣传教育见成效
10月10日,公安东丽分局金钟派出所组织开展重点部位清查工作。清查过程中,社区民警同步向群众开展烟花爆竹政策宣传讲解。一名群众在了解相关规定后,主动上交3箱烟花爆竹。

公安机关提示
根据我市烟花爆竹禁放规定,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不分平日或节假日。此外,开业庆典、婚丧嫁娶等活动,均不能燃放烟花爆竹。公安机关将严格落实烟花爆竹禁放相关规定,持续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会同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全力消除安全隐患,维护公共安全,守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宜居环境。
法律法规链接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涉嫌“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非法经营(销售)烟花爆竹行为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未经许可经营(销售)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当储存数量达到一定标准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素材来源:公安东丽分局
编辑:宋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