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时开离职证明,这家企业被判赔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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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证明直接关系到劳动者办理新单位入职、社保衔接、档案转移等事项。近日,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原用人单位未及时出具离职证明,导致劳动者被新用人单位取消录用的纠纷,依法判决原用人单位赔偿劳动者损失2.5万元。

田某曾就职于某投资公司四年。解除劳动关系过程中,双方因经济补偿金等事项产生分歧。某投资公司通过邮件及书面形式通知田某劳动合同解除,但未向其出具离职证明。经多次催促,田某在四个月后才实际收到离职证明。

在此期间,田某经面试收到某科技公司的录用通知书,却在办理入职时因未能提供离职证明被拒绝录用。某科技公司出具的《不予录用通知书》载明,田某提供的个人资料中缺少最后一家工作单位的离职证明盖章原件,导致无法正常办理入职手续,故取消录用。

田某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与某投资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某投资公司支付因未依法按时出具离职证明造成的经济损失等事项。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田某与某投资公司四年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某投资公司向田某赔偿因未出具离职证明造成的损失25000元;某投资公司向田某支付工资差额及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法官何达威表示,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书面证明不仅明确双方劳动关系情况,也是劳动者再次就业的重要材料。若用人单位未履行该法定义务,影响劳动者再次就业并造成损害,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本案中,田某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已多次要求人事部门出具离职证明,但均未果。新用人单位的《不予录用通知书》明确载明,田某被取消录用的原因是缺少最后一家工作单位的离职证明。原用人单位不及时出具离职证明,导致田某再次就业时无法办理入职手续,损害其再就业权益,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结合田某在原用人单位离职前的月平均工资、合理的求职时间等因素,法院酌定田某的损失为25000元。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若劳动者因企业未及时出具合法、规范的离职证明,导致无法再次就业,有权主张合理赔偿。对企业而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才能有效预防劳动争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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