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装修款,注销公司就行了?法院:股东必须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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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北京市

无锡市梁溪法院近日审结一起装修款纠纷案件。法院明确,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并不能让股东“甩掉”债务;股东在注销时作出不实承诺的,仍须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责任。

2024年7月,刘某承包了无锡一餐饮公司火锅店装修工程,双方口头约定由刘某负责瓦工、电工等施工。刘某按约完成作业后,经结算装修款共计8万元,但餐饮公司仅支付4万元,剩余款项未再支付。

刘某多次通过微信向公司唯一股东郭某催讨未果,后将餐饮公司及郭某一并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剩余4万元装修款。

刘某起诉前不久,该餐饮公司办理了简易注销登记。刘某向法院申请调取工商资料后发现,郭某在公司注销当天签署了《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不存在未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

梁溪法院审理查明,刘某提交的施工记事单、微信聊天记录及支付凭证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其与餐饮公司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刘某已依约完成装修任务,餐饮公司应支付剩余4万元装修款。

法院认为,郭某作为餐饮公司唯一股东,在申请简易注销时明知公司尚有未结清的装修款,却仍签署“无债权债务”的承诺,承诺内容与事实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郭某向刘某支付4万元装修款。

梁溪法院法官助理吴阳磊受访时表示,公司注销不是债务的“避风港”,更不能成为股东逃避债务的手段。简易注销程序是为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提供的便捷退出通道,前提是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

该案中,餐饮公司拖欠刘某装修款属实,郭某作为公司唯一股东,明知公司存在未清偿债务,却在简易注销时作出无债权债务的虚假承诺,该行为违背诚信原则,也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郭某必须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承诺不实的,需对公司存续期间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虚假承诺注销公司逃避债务的行为,将被依法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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