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16日,河北承德县政府网站发布《承德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9·11”一般物体打击瞒报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披露了一起安全瞒报责任事故。
2021年9月11日10时许,承德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的承德县承实初级中学排污管道改造工程施工,在倾倒废弃渣土过程中,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8万元。
据报告披露,2024年7月10日,承德县人民政府收到《承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举报承德县两起瞒报生产安全事故核查的通知》(承市安办〔2024〕28 号),其中一起举报“承德长城建设集团直属队在整改承实中学初中部污水管道过程中,直属队临时雇佣人员朱某某在清运渣土倾倒时致人死亡案件,涉嫌瞒报事故”。
承德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成立核查组。核查组经调取承德县人民医院 120 出诊记录、调阅承德县公安局立案侦查询问笔录和事故现场照片及询问有关人员等多方面调查核实,确认2021年9月11日,承德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雇佣人员在驾驶自有低速自卸货车排弃施工产生的废弃渣土过程中,上方滚落的大块渣石将在现场坡底拾荒的1名老人(陈某某,70岁)砸伤死亡,问题线索属实。同时,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接到事故报告后,未向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涉嫌瞒报事故。
报告披露了瞒报情况,2021年9月11日10时50分许,朱某某发现渣土砸人后电话报告施工负责人孟某某,孟某某电话报给长城公司直属分公司经理邵某某,邵某某未立即向主要负责人李某某报告,事故发生后,承德长城建设集团以及主要负责人李某某、其他负责人未向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驾驶自家汽车的司机朱某某转运施工项目废弃土石在违规地点排放前未对排放地点进行风险辨识,在没有确认下方有无人员的情况下盲目进行排放,造成排放斜坡下面拾荒者陈某某被排放土石砸伤,医治无效死亡。
经调查认定,承德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9·11”一般物体打击瞒报事故是一起因施工单位对外包设备和人员安全管理不到位,对安全生产工作只包不管,未安全指挥引导渣土车排放渣土,司机在未观察周围情况下,倾倒渣土垃圾时将在坡底下方人员砸伤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瞒报责任事故。
对责任人员的处理认定
事故调查报告认定,陈某某未观察周围情况在坡底拾荒,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朱某某,倾倒建筑垃圾作业时,未提前排查确认作业区域周边环境,不慎将位于坡底的拾荒人员陈某某砸伤,导致陈某某不治身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承德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朱某某不予起诉,不再进一步追究责任。
对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高某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储备中心收储股副股长,对私自排放渣土的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及早制止,建议由自规局党组进行提醒谈话。
李某某,原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渣土管理中队中队长,现任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监管股股长,对承实初中部南侧空地非法倾倒渣土和建筑垃圾的行为监管不到位,履行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职责不到位,建议由住建局党组进行提醒谈话。
魏某某,承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监督股负责人,对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履行不严格,未对行业监管的建筑施工企业限额以下施工行为进行提示提醒,建议由住建局党组进行提醒谈话。
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企业的行政处罚建议
据事故调查报告,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多名员工被罚。
李某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且事故后瞒报,被合并罚款93240元。
邵某某(直属分公司经理)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教育培训和双重预防机制,负管理责任,罚款13200元。
孟某某(直属队经理、施工现场负责人)未建立落实项目部、班组全员安全责任制,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负管理责任,罚款12000元。
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事故责任罚款50万元;瞒报事故罚款120万元,两项合并170万元。
来源:南方都市报(nddail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