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局有边界 安全记心间:男子乔迁宴饮酒后下楼踏空身亡,四方担责赔付七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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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楚风讯(十堰融媒记者 何利)一场乔迁宴,三个人喝掉近两瓶白酒。散场时,顾某独自走向楼梯,行至中段,脚下一空……这栋临街餐馆二楼的一段楼梯,成了他回家的最后一段路。近日,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生命权纠纷案,判决餐馆、宴请组织者、同桌共饮人四方共同赔偿7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去年3月的一天,市民陈某在城区某餐馆组织乔迁酒宴,顾某等亲朋好友受邀参加。席间,顾某与同桌的李某、张某共同饮酒,三人喝下白酒近两瓶。聚餐结束后,顾某独自离开。下楼行至楼梯中段时,他踏空摔下,头部受伤,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时年48岁。

事情发生后,顾某的家属将某餐馆、陈某、李某、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3万余元。

自己喝的酒,为何要别人担责?法院的判决书给出了答案。顾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自己的酒量,也应当预见过量饮酒会导致认知与行动能力下降。他既未控制饮酒,也未履行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

与此同时,被告席上的四方,各自都有“没做到”的地方。某餐馆作为提供酒席的经营场所,对部分就餐顾客可能醉酒、行为能力下降应当有明确预知,对经营场所的安全隐患也应当预判并防范。但餐馆既未在楼梯间设置警示标牌,也没有工作人员引导,安全保障义务落了空,应承担次要责任。

陈某是饭局的组织者、白酒的提供者。他与顾某相识,明知顾某饮酒,却在对方醉酒离开时未尽到提醒与照护义务,需承担相应责任。李某、张某是同桌共饮的人,最清楚顾某喝了多少。三人喝掉近两瓶白酒,二人却放任顾某独自离开——一杯酒的情分里,还压着一份照顾的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某餐馆赔偿3万元,陈某赔偿2万元,李某、张某分别赔偿1万元。

法院认为,本案的核心在于厘清饮酒者本人、共饮人、活动组织者及经营场所之间的责任边界。这既关系到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涉及对公民行为自由的合理尊重。承办法官就此作出三点提醒。其一,成年人的自我注意义务是首要防线。每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都应当对自己的身体状况、酒量大小、饮酒后的反应以及可能产生的风险有充分认知和预判。其二,共饮人及组织者的注意义务具有附随性与有限性。其三,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合理性为边界。义务的内容和程度,应当与经营场所的规模、性质、服务对象以及风险的可预见性相适应。

法律划得清责任,却换不回生命。适度饮酒,相互照拂,才是对生命最基本的尊重。愿所有相聚都能平安散场,每一句“路上小心”,都能被认真听见。

编辑:万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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