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民请注意!电动自行车新规11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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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北京市

近日,记者从江门市人大常委会获悉,《江门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施行。经统计,目前江门全市电动自行车保有量约151.66万辆。据介绍,《条例》构建电动自行车全生命周期监管机制,推动治理由阶段性集中整治转向常态化、法治化、精细化管控。

科学布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临时停放点。南方+ 杨兴乐 拍摄

源头管控方面,《条例》规定市域内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及充电器、蓄电池等必须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取得认证;销售商家须落实进货检查验收和登记制度,并在醒目位置公示相关信息。明令禁止销售拼装、非法加装或改装车辆,禁止拆除限速装置、改装动力部件、加装伞具车篷和高强度照明等行为;儿童安全座椅、后视镜属合规加装品类。车辆实行“先登记、后上路”,车主须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完成登记,公安部门推行线上办理、网点代办,并设置存量车辆过渡期;严厉打击伪造、变造、套用号牌等行为,鼓励车主自愿投保。

使用环节,《条例》要求科学规划建设非机动车道,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同步配套非机动车通行设施。驾驶电动自行车须年满16周岁,驾驶人和乘坐人员佩戴安全头盔,携带行驶证并按规定悬挂号牌;严禁超速、逆行、追逐竞驶。针对外卖、同城配送行业,压实平台主体责任,督促科学设置配送时限、优化路线;对七日内有三次以上闯红灯、超速、逆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配送员,平台须暂停或限制派单,监管部门可约谈履职不到位平台。停放方面,科学布设集中停放场所和临时停放点,厘清公安交管与城管执法边界。消防方面,车辆应在专用区域规范充电,严禁在楼道、门厅、安全出口等危险区域充电,禁止私拉乱接电线、使用老旧破损配件,车辆及蓄电池一律不得进入电梯轿厢。

处罚坚持过罚相当、分类设置。经营单位拼装或非法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没收,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拼装或非法加装、改装,由公安交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无证上路、未成年人驾车、未戴头盔、违规载人、闯禁行、逆行等常见违法行为,设置警告及梯度化罚款,涉案车辆可依法暂扣。消防领域私拉乱接电线等行为,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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