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2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和下限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缴存人: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控高保低”政策,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公积金业务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202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和下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6年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
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应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地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不得超过12%。根据统计部门数据测算,我市2026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4762元,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各为2971元,合计不能超过5942元。
二、2026年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
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能低于上一年度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不能低于5%。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25〕16号)规定,市本级、金城江区和宜州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2040元,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各为102元,合计不能低于204元;其他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870元,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各为94元,合计不能低于188元。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缴存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和下限执行。
(二)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可前往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任一县(区)柜台或网上业务大厅进行办理。
(三)灵活就业缴存人月缴存额上下限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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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编辑丨蒙华颖
校对丨李诗宇
编审丨唐坤
编委丨田敏
河池市融媒体中心出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