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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辖区道路交通秩序,防范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车辆定性
本通告所称非标低速电动三、四轮车辆(含俗称“老年代步车”),是指未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因而无法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低速电动三轮、四轮车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GB7258-2017的规定,上述车辆属于机动车,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二、禁止事项
非标低速电动三、四轮车辆不得在商州辖区城市道路、公路等道路范围内行驶或停放。对在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非道路公共场所停放的,由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处理。
三、执法措施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交管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对非标低速电动三、四轮车辆违法上道路行驶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上道路行驶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扣留车辆,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牌证、补办相应手续的,及时退还车辆。
(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上述车辆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在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车辆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指定地点。
采取扣留、拖移措施的,依法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口头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告知其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销售非标低速电动三、四轮车辆的线索,移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四、倡议
请广大群众不购买、不驾驶、不乘坐非标低速电动三、四轮车辆。已购买的,应主动停止使用,通过合法渠道淘汰更换。
特此通告
商洛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商州大队
2026年10月19日
来源:商洛公安交警
编 辑:冀柯均 责任编辑:宋乔飞
审 核:杨 森 签 发:张力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