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发布森林草原防火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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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六盘水高新区管委会、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为有效防范森林草原火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及《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发布本防火令。

一、防火时段

2026年10月1日—2027年5月31日为全市森林草原防火期。期间,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二、防火区域

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区、草原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野外区域划定为防火区域。

三、防火内容

(一)防火期内,禁止在防火区内野外违规用火,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

2.严禁焚烧秸秆、焚烧杂草杂物及其他农事用火行为。

3.严禁点烛、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和放孔明灯等使用明火行为。

4.严禁吸烟、点火照明、取暖、野炊等行为。

5.严禁炼山、烧蜂窝、烧山狩猎等行为。

6.严禁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行为。

(二)高火险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四、特殊用火规定

(一)防火期内,确需在防火区域内野外用火的,必须按照《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二)防火期内,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在草原防火区野外用火的,必须按照《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规定,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抢修设备等特殊情况确需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应符合《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六条用火条件,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火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用火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在10日内作出同意用火许可决定,并及时将用火许可情况通报当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符合条件时组织实施,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三)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外可能引发森林火灾风险区域开展烧灰积肥等农业生产性用火的,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前告知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并严格采取防火安全措施;各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六盘水高新区管委会可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在非高火险时段统筹组织实施计划烧除,严格执行计划烧除安全管理要求。

五、其他要求

(一)各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六盘水高新区管委会严格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林业、应急和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落实部门责任,护林员按照责任区域落实巡护责任。森林、草原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负有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必须落实各项防火措施。电力、通讯、燃气等行业,应采取相应防灭火措施,排查和消除设施周边火灾隐患。林区林缘易燃易爆品仓库、寺庙、农家乐、旅游景区等重要风险点,各级各部门要进行全面排查,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二)各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六盘水高新区管委会可以在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以及春节、元宵节、清明节等火灾高发时段发布森林禁火令。

(三)防火期内,进入防火区域的车辆、人员应自觉接受防火检查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挠。

(四)任何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当立即报警。

(五)对违反本防火令的单位或个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26年9月25日

来源:六盘水市林业局

终审:刘红霞

编审:巫娜

编辑:孟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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