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代为保管老人养老、丧葬专项资金,是否可以长期占有、拒不返还?近日,邻水县法院审理一起保管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决子女全额返还代为保管的老人专项资金,明确代管不等于占有,老人专属养老资金权属不变,老人有权随时索回。
原告冯某某出生于1943年,现已年过八旬。冯某某与丈夫万某某共育有四名子女。2017年,万某某因交通事故不幸离世,家属依法获得相应赔偿款。在扣除丧葬开支并经家庭成员分配后,剩余100800元被确定为冯某某专属资金,专项用于其日后重大疾病医治及丧葬备用。
为妥善保管钱款,一家人商议后将该笔款项存入次子万某乙银行账户代为保管。2023年1月,在辖区居民委员会见证下,四名子女再次签订书面《协议书》,约定将该笔专项资金转由另一子女万某丁保管,同时明确四子女按月支付母亲冯某某生活费、轮流照料老人生活起居。协议签署后,各方并未实际履行资金划转手续,涉案100800元资金仍一直由万某乙实际保管、控制。
后期,冯某某因需购置白事相关用品,多次向万某乙提出支取、返还保管资金的合理诉求,均遭到拒绝。无奈之下,冯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万某乙全额返还代为保管的专项资金。
庭审过程中,四名子女均一致认可:案涉100800元款项,系专门留给母亲冯某某用于养老、治病、丧葬的专属资金,权属归冯某某个人所有。
邻水县法院审理认为,案涉赔偿余款经家庭统一确认,性质明确、用途特定,属于冯某某专属个人财产。该款项交由万某乙存入个人账户保管,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保管合同关系。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寄存人与保管人未明确约定保管期限的,寄存人有权随时要求保管人返还保管财物。
本案中,万某乙仅享有代为保管资金的义务,不享有资金所有权、处置权,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占用老人专属养老专项资金。冯某某因合理用途主张返还钱款,于法有据、合情合理。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万某乙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全额返还冯某某保管资金100800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目前该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包苗 四川日报报业集团四川法治报记者 雍剑波)
来源 四川日报
编辑:芹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