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通报10家公司:悬挂“某老年大学深圳管理中心”等牌匾,经核实均为虚构;伪造“中华老字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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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北京市

近年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强化养老服务领域监管执法,严厉打击虚假宣传、虚假广告、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近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10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

深圳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宝城分公司依托“直播+会销”进行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

经查,当事人构建了“低价引流—沉淀洗脑—旅游转化”的全链条营销体系:以低价鸡蛋福利吸引老年人到店并加入微信群,在直播及店内宣讲中宣称普通纳豆糖果具有99.9%溶栓作用,虚构蜂胶、蜂王浆可改善心脑血管、治疗高血压糖尿病等功效,并展示伪造的“中华老字号”“纳豆金奖”等牌匾,通过直播预告组织线下旅游,途中设置老顾客分享、升级消费等环节,诱导老年人高价购买相关产品。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宝安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300000元。

案件评析

本案是查处通过“直播+会销”对老年群体实施系统性虚假宣传的典型案件。当事人将老年人作为目标客群,把引流、宣讲、转化各环节设计成完整欺骗链条,用低价福利筛选目标、用健康需求制造焦虑、用虚假权威建立信任、用群体氛围促成交易,危害远大于单次误导。该案的查处,对利用私域直播、会销旅游欺骗老年消费者的行为形成有力震慑。

案例二

深圳市某健康科技管理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

当事人经营某AI智能养生舱、某骨肽胚芽素、某祛痛活络保健液三款产品,主要面向长期腰颈不适、缺乏运动的中老年人群体。为博取信任、诱导消费,当事人在培训会议现场摆放宣传册,对三款产品进行“权威+疗效”式夸大宣传:宣称某AI智能养生舱可强化肌肉与骨骼、助力骨骼密度提升,标榜其为石墨烯产业奠基人、申请专利580余项,并宣称对静脉曲张、血糖、痛风、心脑血管等有改善效果;宣称某祛痛活络保健液是健康止痛速度最快的产品,并展示国家发明专利证书、2021科技创新优秀发明成果奖等荣誉,标榜四大科技、九大功效、标本兼治;宣称某骨肽胚芽素为“国医大师毕生巨献”“八大优势守护脑骨健康”。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三款产品宣传内容的科学依据及佐证材料。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龙岗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300000元。

案件评析

部分不良商家把普通保健产品包装成科技神药,把培训会场变成洗脑现场。本案当事人将虚假营销前端延伸至渠道环节,以酒店培训会向70余名加盟商灌输“石墨烯高科技+国医大师+权威奖项”的疗效话术,并配发无科学依据的宣传册,授意其推销时照本宣科,使虚假宣传内容批量化、体系化传导。执法部门全链条取证、依法查处,对涉老虚假宣传行为形成有力震慑。

案例三

深圳市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

当事人在私域直播平台面向中老年人开展直播,宣称“荞麦面抗氧化、保护心血管健康”“麻花的辅料成分竹盐解决高血脂、高血压、高血糖问题”等。上述涉案产品均为普通食品,当事人却宣传其成分具有治疗、保健方面的功效。同时,当事人在经营场所悬挂“某老年大学深圳管理中心”“中国老年大学协会游学养项目办深圳分部”等牌匾。经核实,上述机构均为虚构。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罗湖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60000元。

案件评析

部分不法商家抓住中老年群体对慢病调理的健康诉求,把普通食品包装成“养生好物”,将虚假机构牌匾打造为“骗老背书”。当事人利用私域直播的封闭场景开展营销,以不存在的老年大学、协会分部牌匾营造权威假象,虚构普通食品的疾病预防、调理治疗功效,精准利用老年人的健康焦虑设置消费陷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形成有效警示和震慑。

案例四

深圳某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

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向老年癌症患者推销一款口腔抑菌液,并借助场所内摆放的展板、宣传手册、杂志等材料辅助宣传,宣称该产品具备对抗SARS病毒、对抗艾滋病毒、治疗各种肿瘤和癌症等功效,是中草药液体手术刀理论的应用,还列举大量患者使用该产品治愈的案例,并宣称不实的企业科研背景,欺骗、误导老年人购买产品。经核查,涉案产品仅为普通消毒产品,并不具备其所宣称的功效,当事人也不具备其所宣称的科研实力和背景。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盐田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0元。

案件评析

本案中,当事人精准锁定疾病患者“病急乱投医”的心理弱点,将普通消毒产品包装为具有治疗功效的“神药”,通过印制虚假宣传手册、检测报告,虚构科研背景等手段,在隐蔽场所内实施极具迷惑性的欺骗性宣传,不仅侵害老年群体的知情权与财产权,更可能贻误患者治疗。本案的查处,为消费者挽回了经济损失,也对涉老虚假宣传形成震慑。

案例五

深圳市某投资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

当事人通过组织“国宝鸡”品鉴餐活动,面向老年消费者推介产品,其经营场所内展示的宣传易拉宝宣称“国宝鸡”具有“提高身体免疫力,增强抵抗力”等功能。经查,涉案产品为普通食品,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上述功能。宣传易拉宝虽由合作企业提供,但当事人作为深圳区域代理商,知情并允许展示,且实际销售相关商品,对商品功能作了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龙岗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0元。

案件评析

本案中,当事人利用老年人的健康养生需求,借品鉴活动夸大普通食品保健功能,误导消费,侵害老年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财产权益。案件的查处警示经营者,应当对其知晓并认可的商品宣传内容负责,不能以宣传资料由合作方提供为由规避责任;同时提醒老年消费者,警惕品鉴、体验活动中的功效夸大宣传,理性消费,守好“养老钱”。

案例六

深圳市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直播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

当事人在某平台开设“某品牌专卖店”,通过向平台投流精准锁定老年消费者,利用AI虚拟主播循环直播销售名为“人参茯苓片”的普通压片糖果。直播中使用“百岁老人都可以去吃,对咱们的身体只有好处,没有坏处的”等话术,向老年人夸大产品功效、暗示保健疗效;同时使用“已经卖了二百多万单”“原价99元/瓶”等话术制造热销的紧迫氛围,诱导老年消费者下单。经查实,当事人实际销售的为普通压片糖果,且无法提供销量和原价证明。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宝安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当事人处以罚没款合计51211.88元。

案件评析

在“银发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部分不良商家把普通食品包装成“养生佳品”,把直播间变成“围猎场”。本案中,当事人用“祛湿轻压”“早吃早受益”等隐晦疗效用语构建“疗效+优惠”陷阱,让老年人甘愿掏出养老钱。执法部门通过连续录屏、后台数据比对等方式全链条固定电子证据,对利用AI技术针对老年人实施虚假宣传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规范直播营销秩序、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形成有力震慑。

案例七

深圳某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

当事人在某平台开设名为“某品牌个护保健专卖店”的店铺,销售名为“某新型发热头部养护仪”的非医疗器械产品。该店铺将中老年消费者作为主要营销对象,在直播及宣传视频中宣称上述产品具有“养前白发、养后转黑”“生发”等功效,并借助“石墨烯新材料”“养护”等概念将涉案产品包装成高科技产品,误导、诱导有需求的中老年消费者购买。经调查,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科学依据证明涉案产品具备“白发转黑、生发”的功效。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龙岗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30000元。

案件评析

本案中,当事人利用中老年群体形象焦虑及留住青春的心态,将普通消费产品包装成具备“白发转黑、生发”功效的高科技产品,将中老年消费者作为主要营销对象诱导购买,既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也扰乱了公平竞争的网络市场秩序。该案对规范银发经济领域直播营销、遏制利用“黑科技”概念误导老年消费者的违法行为具有警示意义。

案例八

深圳市某优选超市店不正当竞争案

案情简介

当事人主要业务为开设线下门店,面向中老年人销售米面粮油等普通食品。为拉拢中老年客户,当事人在酒店举办营销活动,面向200多名中老年人,擅自使用某知名粮油集团、某知名乳业品牌、某省级绿色食品营销公司的字样及其企业标识,同时在其经营场所也使用了上述字样及标识。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名称等,引人误认为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罗湖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0元。

案件评析

中老年人往往对知名老牌食品企业认可度高、信任感强,当事人抓住该消费心理实施混淆行为,借助他人成熟品牌商誉抬高自身产品可信度,以此拉拢客户、获取交易机会,既不当侵占品牌方的商业信誉,也极易使中老年消费者基于错误认知作出消费选择。本案的查处,有力制止了攀附知名企业欺骗老年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例九

深圳市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

当事人为推销小分子胶原蛋白肽产品,将普通食品对外包装为功效类产品,通过免费派发鸡蛋、提供体验服务的引流方式,定向吸引老年群体进入经营场所,借助预设的宣传视频、现场工作人员话术引导,对产品功能作不实延展,明示或暗示具备疾病调理、辅助治疗等功效,同时擅自使用“国药、国药集团旗下”字样设置门店标识与店内宣传物料,刻意误导消费者对产品资质、品牌背景的认知。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大鹏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20000元。

案件评析

本案中,当事人借助外部“扶商老师”提供的营销话术,以免费赠礼、免费体验为获客手段,精准触达社区中老年群体,通过夸大产品功效实施欺骗性宣传并诱导消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该案的查处,对以“免费引流+话术洗脑+虚假背书”套路欺骗老年人的违法行为形成有效震慑。

案例十

深圳某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价格违法案

案情简介

2025年起,深圳某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在某平台发布“某号邮轮旅游套餐限时秒杀产品”。经查,该旅游产品销售页面设置的划线原价并无真实成交记录。当事人借助短视频平台流量开展营销,以“限时秒杀”为噱头制造大幅降价优惠假象,精准瞄准有邮轮出游意愿的老年消费群体,多名老年人受虚假比价误导产生消费冲动,落入价格欺诈圈套。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市市场监管局坪山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三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0元。

案件评析

线上旅游消费市场蓬勃发展,直播、短视频平台成为旅游产品重要销售渠道,部分经营者虚构划线价格,营造限时大力度降价假象,误导消费者作出购买选择,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该案查处对网络旅游领域针对老年群体实施虚构原价、虚假折扣等价格欺诈行为形成有力警示,督促经营者规范线上价格标示,切实守护银发群体旅游消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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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nddaily)、深圳大件事(nandusz)报道

来源:深圳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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