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承德县政府网站发布《承德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9·11”一般物体打击瞒报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披露了一起安全瞒报责任事故。
2021年9月11日10时许,承德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的承德县承实初级中学排污管道改造工程施工现场,在倾倒废弃渣土过程中,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8万元。
据报告披露,2024年7月10日,承德县人民政府收到《承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举报承德县两起瞒报生产安全事故核查的通知》(承市安办〔2024〕28号),其中一条举报内容为:“承德长城建设集团直属队在实施承实中学初中部排污管道改造作业期间,临时雇佣人员朱某某清运、倾倒渣土时致人死亡,该事件涉嫌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承德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成立核查组。核查组调取承德县人民医院 120 出诊记录、事故现场照片,调阅承德县公安局立案侦查询问笔录,并询问相关人员,经多方核实确认:2021年9月11日,承德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雇佣人员在驾驶自有低速自卸货车排弃施工产生的废弃渣土过程中,上方滚落的大块渣石将在现场坡底拾荒的1名老人(陈某某,70岁)砸伤死亡,问题线索属实。同时,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接到事故信息后,未向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上报,涉嫌瞒报事故。
报告披露了瞒报情况,2021年9月11日10时50分许,朱某某发现渣土砸人后电话报告施工负责人孟某某,孟某某电话报给长城公司直属分公司经理邵某某,邵某某未立即向主要负责人李某某报告,事故发生后,承德长城建设集团以及主要负责人李某某、其他负责人未向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司机朱某某转运施工土石,在违规地点倾倒前,未对排放区域开展风险辨识,未确认斜坡下方是否有人便盲目倾倒,导致斜坡下方拾荒者陈某某被滚落土石砸伤,医治无效死亡。
经调查认定,承德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9・11”一般物体打击瞒报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施工单位对外包设备及人员安全管理缺位,安全生产“只包不管”,未对渣土车倾倒作业进行安全指挥管控;司机未观察作业区域周边情况即倾倒渣土,砸伤坡底人员,属于一般生产安全瞒报责任事故。
对责任人员的处理认定
事故调查报告认定,陈某某未观察周围情况在坡底拾荒,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朱某某,倾倒建筑垃圾作业时,未提前排查确认作业区域周边环境,不慎将位于坡底的拾荒人员陈某某砸伤,导致陈某某不治身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承德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朱某某不予起诉,不再追究责任。
对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高某某,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储备中心收储股副股长,对私自排放渣土的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制止,建议由自规局党组进行提醒谈话。
李某某,原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渣土管理中队中队长,现任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物业监管股股长,对承实初中部南侧空地非法倾倒渣土和建筑垃圾的行为监管不到位,履行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职责不到位,建议由住建局党组进行提醒谈话。
魏某某,承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监督股负责人,履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责任不严,未对监管范围内建筑施工企业限额以下施工作业开展安全提示,建议由住建局党组进行提醒谈话。
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企业的行政处罚建议
据事故调查报告,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多名相关负责人被罚。
李某某(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且事故后瞒报,被合并罚款93240元。
邵某某(直属分公司经理)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未落实双重预防机制,负管理责任,被处以罚款13200元。
孟某某(直属队经理、施工现场负责人)未建立落实项目部、班组全员安全责任制,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负管理责任,罚款12000元。
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事故责任罚款50万元;瞒报事故罚款120万元,两项合并170万元。
来源:南方都市报、承德县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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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静如
责编:洪晨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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