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裕安区城管局根据辖区某小区物业举报,查处一起个人未按照分类要求投放生活垃圾案件,依法对当事人翁某某作出责令立即改正、罚款100元的当场行政处罚。这是我市对个人未按照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进行行政处罚的第一起案件。
10月13日15时,裕安区城管局垃圾分类指导中心执法人员在该小区2#楼生活垃圾分类定点投放处发现,翁某某将果皮、菜叶、塑料袋、纸盒、纸巾等混装投放到可回收物垃圾容器中。
市城管局执法监督科负责人表示:“处罚不是目的,推动垃圾分类习惯养成才是关键。”
经查,翁某某此前已多次混装投放,此次再次违反规定。其行为违反了《六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根据该条例第二十二条,执法部门当场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书》“裕城管(垃分)当罚决〔2026〕1号”,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00元罚款。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依法告知当事人相关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市城管局将指导各县区城管局持续加大宣传和执法巡查力度,对不听劝阻、屡教不改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推动生活垃圾分类成为市民自觉行动。
温馨提示:
城管部门提醒广大市民,生活垃圾应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等分类要求,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共同维护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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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六安城管发布

责编/王伟
校对/杨西
审稿/张磊
监审/单姗 陈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