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发布储备粮油竞价交易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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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全省地方政策性储备粮油竞价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

晋粮储规〔2026〕50号

各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局直各单位:

为规范我省地方政策性储备粮油通过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的交易行为,建立更加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秩序,切实保障区域粮食市场稳定,省局制定了《全省地方政策性储备粮油竞价交易规则(试行)》,已于2026年第29次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山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6年7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省地方政策性储备粮油竞价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西省地方政策性储备粮油通过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国家平台”)的交易行为,充分发挥国家平台交易配置资源作用,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保障我省粮食安全,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山西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山西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关于执行粮食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 本交易规则适用于山西省地方政策性储备粮油通过国家平台进行的交易活动以及参与储备粮油交易的单位、工作人员和交易当事人。

第三条 山西省粮油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是经山西省人民政府商请原国家粮食局组建的省级粮油交易机构,作为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体系成员单位,承担国家粮食(山西)交易中心职能,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负责山西省地方政策性储备粮油交易的会员管理、交易组织、商务处理、交易资金结算等工作。

第四条 作为交易委托方的承储单位(以下简称委托方),是山西省地方政策性储备粮油的受托管理主体,直接或委托执行方开展粮油交易活动,负责粮食出入库、配合商务处理等工作,承担相应责任。交货仓库为委托方确定的粮食实际储存库点。委托方应确保交易的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符合山西省地方政策性储备粮油轮换管理要求。

委托方不允许以竞价方身份直接或间接参加本单位承储的山西省地方政策性储备粮油轮换交易。政府有关部门因市场调控需要,对交易资格做出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竞价方通过国家平台最终竞得交易的,该交易会员为成交方。竞价方不得违规借用他人资质或代他人参与竞价,并应满足当期《交易公告》中规定的特殊资格要求。

第五条 交易活动实行会员制。交易双方应为依法注册、具有经营资格的国内粮油仓储、粮油贸易、加工用粮、饲料生产企业。交易双方应遵守本交易规则,参加交易前应注册成为国家平台会员,并按要求参加交易中心会员年审。

会员应妥善保管交易中心核发的密钥、CA证书、用户代码、密码等交易资格凭证。因会员自身原因导致凭证遗失、信息泄露或被他人使用而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会员自行承担。

第六条 为保障正常交易秩序,对交易双方在交易活动中出现的填报资料造假、虚假出入库、歪曲事实、故意串通、恶意违约、不承担应有的责任和义务、严重违背诚实守信等行为,经核实后,作为不良信用记录保存,视情节轻重,由交易中心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警告、通报、暂停或禁止交易等处理,并及时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同时将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全国粮食行业信用监督管理体系进行失信惩戒;对存在的违规违纪行为,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 交易准备

第七条 交易中心的交易方式有竞价销售、竞价采购和购销双向竞价交易三种。委托方在交易前向交易中心提交有效的《交易委托书》及相关资料,应注明交易方式、交易时间、粮食产地、品种、数量、质量标准、生产年度、交割期限、交货地点、日出入库能力、交易价格类型、成品粮包装要求等主要参数信息。委托方应对所提供的《交易委托书》及所有附随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合法性负责,并加盖单位公章予以确认。

涉及出库销售,应提供符合《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规定的有效期内的《粮食检验报告》。

第八条 交易中心接受委托交易事项后,应及时通过中国(山西)杂粮交易网(http://www.minor-crops.com.cn/Home)发布《交易公告》,公告期不少于3个自然日。《交易公告》应包含交易时间、品种、数量、检验指标、交割库点、交易和履约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标准、交割期限等关键信息。委托方交易信息如需变更,交易中心在收到委托方变更材料后在两个工作日内发布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九条 竞价交易起价由委托方根据当期粮油市场行情自行合理确定,并于竞价交易前1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提交交易中心。

第十条 交易时间以《交易公告》日期为准。交易前,会员应按照《交易公告》的要求,使用注册会员时提供的银行账户向指定的国家平台地方资金监管账户预交交易和履约保证金,并确认到账。同时应提前登录国家平台交易系统,进入相应交易专场,按照平台提示将保证金从可用资金账户划转至交易资金账户。委托方的保证金,也可由会员单位上级管理公司统一筹措,或以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方式交纳。

第十一条 参加现场交易的,交易地点在山西省粮油交易中心;参加网络远程交易的,由会员自行选择终端。交易双方需在交易前熟悉交易流程及国家平台操作方法,也可联系交易中心,提供国家平台操作培训等技术支持。

第三章 交易管理

第十二条 交易采取按交易节依次对委托标的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粮油交易竞价阶梯原则上设置为2元/吨、5元/吨或10元/吨。具体见当期《交易公告》。

第十三条 竞价采购交易,委托方应按照国家和省粮食质量标准要求,结合《关于执行粮食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中的科学方法,合理设置储备粮采购的质量标准、增扣量要求和拒收条件,不得利用各种技术手段设置交易隐形门槛。地方有关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具体见当期《交易公告》。

竞价销售交易,委托方应严格区分食用和非食用用途(非食用用途应在《交易公告》中明示),准确公布粮油质量指标供交易方参考,能够满足意向交易方正当的看样需求。意向竞价方应在交易前自行或委托他人到粮食实际储存库点查看标的实物相关状况。未提前查看仍参与竞价的,视为已全面了解并认可标的的实际质量与保管状况,成交后不得以质量问题为由提出异议和商务处理申请。

第十四条 为实现山西省地方政策性储备粮油轮换全流程穿透式监管,竞价销售交易涉及的交易资金全部通过国家平台地方资金监管账户结算;采购交易涉及的交易资金,鼓励通过国家平台地方资金监管账户结算,坚持购销、钱货两清,保障资金安全。

第十五条 交易价格类型一般设置为粮油储存库点仓(罐)内交货价格或粮食储存库点仓(罐)前车板交货价格。确因需要设定其他价格类型的,委托方应明确其他价格类型的含义,并在《交易公告》中明示。

交易价格类型设置为粮油储存库点仓(罐)内交货价格的,委托方或承储库点可向成交方收取粮食出入库费用,费用标准应在《交易公告》中明示,地方有关部门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粮油的出入库费用是指散装粮油从仓(罐)内到车上或从车上到仓(罐)内的全过程(包括出入仓、过磅、标准内的过筛除杂、装卸车等)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应当在《交易公告》中明示。散装粮油如另需包装出入库的,由交易双方协商。成品粮油出入库费用见当期《交易公告》约定。收取出入库费用的单位,应当开具发票。

交易价格类型设置为粮油储存库点仓(罐)前车板交货价格的,委托方或承储库点不再向成交方收取出入库费用。

第十六条 委托方应根据山西省地方政策性储备粮油轮换管理的要求,合理设置粮油出入库的付款和交割期限,确保提供的粮油具备出入库条件,合理安排批次交易标的,具备在设置交割期限内完成粮油出入库的能力。

第十七条 竞价交易按交易节逐节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标的起价价位开始报价,并按规定的竞价阶梯依次报价。交易方一经应价,不得撤回。交易方在新价位应价并经国家平台确认后,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交易方报价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无其他竞价方应价,则该交易方为该标的实际成交方,该应价为标的成交价。专场开启后,如在规定时间内,标的起价价位上无人应价,则该笔标的流拍。

第十八条 因公共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交易中断的,交易中心不承担责任,并有权暂停、推迟或重新组织交易;交易会员终端设备等出现故障的,不影响整体竞价交易的正常进行。

第四章 交割和结算

第十九条 《交易合同》自国家平台系统确定竞价成交之日起生效。成交双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平台网签《交易合同》并加盖电子章,未及时盖章不影响合同法律效力,但会影响在国家平台中的会员信用评级。竞价采购交易成交双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自行线下签订采购交易合同。成交双方应严格履行《交易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并享有《交易合同》规定的权利。交易中心作为第三方协调《交易合同》的履约。

第二十条 竞价销售成交后粮油出库,成交方应在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货款一次性或分批次汇至《交易公告》中指定的国家平台地方资金监管账户,并在国家平台中完成合同货款支付和《出库通知单》操作。交易中心在确认货款到账1个工作日内完成《出库通知单》审核和盖章。

竞价采购成交后入库,货款资金采取通过国家平台地方资金监管账户结算方式的,委托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货款一次性或分批次汇至《交易公告》中指定的监管账户,并在国家平台中完成合同货款支付和《入库通知单》操作。交易中心在确认货款到账1个工作日内完成《入库通知单》审核和盖章;货款资金未采取通过国家平台地方资金监管账户结算方式的,双方线下自主结算,自行承担货款资金安全责任。具体见当期《交易公告》。

第二十一条 成交方办理粮油出入库应提前通知委托方,委托方接到通知并核实信息后,应及时安排或督促承储库点做好粮食出入库各项准备工作。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应及时沟通,必要时交易中心可要求交易双方每日报送出入库进度相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粮油交割时,交易双方应及时派人到现场核实身份、标的等有效信息,并验收与监装。粮油数量计量及质量认定以承储库计量衡器和检验报告为基准,计量衡器和检验设备应经有资质的专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成品粮油出入库计量方式见当期《交易公告》。标的最终履约数量以合同数量为依据,以实际交割数量为准,具体粮油损耗、短缺与溢余情况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成交双方对已出入库粮油验收无误且对销售发票开具方式和金额无争议的,按照成交价格和结算标准数量,由卖方严格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及时向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通过国家平台填写电子《验收确认单》并加盖公章。《验收确认单》作为交易中心跟踪合同履行、保障买卖双方合法权益、办理货权转移和货款结算的重要凭证,双方应妥善保管。交易中心收到买卖双方已盖章的《验收确认单》后两个工作日内,为买卖双方在国家平台办理货款资金结算。

规定的合同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交易中心仍未收到《验收确认单》且未收到双方书面异议的,视同粮食出入库完毕。

对于货款资金未采取通过国家平台地方资金监管账户结算方式的采购交易,委托方应及时向成交方支付货款。

第二十四条 成交双方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付款或交割期限的,可通过国家平台提出变更申请,经双方同意、交易中心审核通过后,办理合同付款或交割期限延长手续,延长期限内,涉及的利息和保管费用由双方自行协商。

第二十五条 成交双方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出现商务纠纷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异议方应至少在合同交割期结束前3个工作日内书面向交易中心申请调解。交易中心按照法律法规、相关政策进行协调处理。对数量有异议的,交易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校验计量器具或申请计量部门对计量器具重新校准;对质量有异议的,交易中心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备份样品进行复检或者双方协商重新进行扦样检验。所发生的费用由过错方承担,所耗费的时间不改变合同约定期限,对可能带来的损失亦由过错方承担。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签订书面协商(调解)协议书;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可以按照《交易合同》约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二十六条 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已成交的粮油无法正常出入库的,成交双方进行协商,可任选以下处理方式:

(一)终止合同,退还成交双方履约保证金及扣除交易手续费后的剩余交易保证金、已付未履约部分货款。

(二)延长出库期,最长不超过1个月,在出入库延长期满后,如不可抗力状况一直存在导致粮食仍未完成出入库的,合同自动终止,未出入库的粮油应按程序重新组织竞价交易。

第二十七条 交易中心按照《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规定,按合同履约金额0.8‰的标准分别向成交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从预交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余款应要求退还或冲抵货款。

第二十八条 成交双方按照当期《交易公告》规定的方式使用或清退保证金。对于未成交部分对应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应会员单位要求在两个工作日内退回,或转为货款,或暂存用于以后交易。

第五章 购销双向竞价交易

第二十九条 购销双向竞价交易是指委托方与竞价方通过一次竞价交易,实现同等数量粮油的销售和采购同步完成的交易模式,具体包括:

(一)以销定购:竞价方对销售标的起价进行竞价,销售合同按竞价结果成交,对应的采购合同按委托方公布的约定价格同步成交。销售合同的买方即为采购合同的卖方。

(二)以购定销:竞价方对采购标的起价进行竞价,采购合同按竞价结果成交,对应的销售合同按委托方公布的约定价格同步成交。采购合同的卖方即为销售合同的买方。

第三十条 购销双向竞价交易的销售和采购起价由委托方根据当期粮油市场行情自行合理确定,并与交易公告同时公布。

第三十一条 购销双向竞价交易合同自国家平台系统确定竞价成交之日起生效。交易由一份《销售合同》和一份对应的《采购合同》共同构成。

第三十二条 销售合同与采购合同为不可分割的整体,共同构成一项完整的购销双向交易。任何一份合同被视同全部或部分违约的,另一份合同也相应被视为全部或部分违约。

第三十三条 销售合同的结算以实际出库数量为准,采购合同的结算以合同约定数量为准。两份合同的保证金均在双方全部履约完毕后一并清退。

第三十四条 交易中心参照《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规定,按合同履约金额1‰的标准分别向买卖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从预交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余款应要求退还或冲抵货款。

第三十五条 成交双方出现本规则第六章所列违约行为,符合本规则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的,构成违约。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竞价交易成交后,交易双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同违约:

(一)拒签交易合同;设置障碍导致对方未能履约;非不可抗力条件下所提供的标的不具备出入库条件;出库时拒绝质量检验;移动或改变标的;未能在交易合同规定期限内缴纳货款及完成出入库的;未按交易合同规定的期限、质量、数量完成交货的。

(二)在规定标准之外收取其他费用。

(三)不按政策规定开具发票的。

(四)违反山西省地方政策性储备粮油管理及轮换有关政策规定或该批次《交易公告》中限制条件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明确规定的其他违约情形。

第三十七条 出现违约行为后,违约方按照当期《交易公告》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全部转为合同违约金,交易中心根据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标准乘以实际违约数量计算违约金,赔付给守约方和交易中心。交易中心视违约行为程度,有权按照本交易规则第六条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当期《交易公告》是本规则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对本规则未尽事宜或针对特定批次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以《交易公告》为准。

交易中心组织的其他性质粮油交易可参照本交易规则执行,具体见当期《交易公告》。

第三十九条 本交易规则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此前发布的规则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山西省粮油交易中心于本规则发布之前执行的相关交易规则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交易规则由山西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对涉及本规则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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