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日前对中山市小榄镇兆龙社区镇南十一经济合作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罚款28.09297万元,并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9459.31平方米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9316.83平方米农用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粤中榄综罚字〔2026〕A95号”显示,中山市小榄镇钢保路鸿兆街6号至16号地块为上述经济合作社的集体土地。当事人未经审批,于2013年5月开始占用该地段土地实施建设,2013年9月完工,现已建成多栋锌铁棚,作工业厂房用途。
经实地测量,当事人占用土地面积为9459.31平方米(折合14.1890亩)。该用地土地利用现状地类为建设用地142.48平方米,可调整农用地9316.83平方米。根据《中山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该地块全部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且规划为城乡建设用地,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和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乡(镇)村建设应按照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6年10月16日,处罚机关中山市小榄镇人民政府向中山市小榄镇兆龙社区镇南十一经济合作社开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上述处罚。
来源:信用中国(广东中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