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谯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违法建设限期拆除催告书公告
南城限拆催告公字〔2026〕第X3-1019-1号
当事人:滁州仟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MA8NJN1H45
违法建设地址:滁州市南谯区二道河路90号商业C号楼
法人代表:张X远
身份证号:341102XXXXXXXX1034
案由:滁州仟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封闭二楼开敞式走廊形成违法建设案
经查,你(单位)在南谯区乌衣镇二道河路90号碧桂园春风雅园商业C号楼220号至238号前,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利用玻璃铝合金封闭二楼开敞式走廊,形成面积约400平方米的违法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 一 款的规定。同时市自然资源局认定其是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影响的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 六十四 条的规定,本机关已于2025年11月27日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文号:(南)城限拆决字〔2025〕第X3-1127-5号),责令你(单位)于10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上述决定。因本机关穷尽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逾期仍未自行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依法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并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催告内容如下:
一、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位于 南谯区乌衣镇二道河路90号碧桂园春风雅园商业C号楼220号至238号开敞式走廊形成的违法建筑,并清理现场。
二、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要求陈述、申辩,应在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三、逾期仍未自行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依法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并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公告送达说明: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南谯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6年10月19日
联系人:缪飞 联系电话:0550-2175377
联系地址:滁州市南谯区文化馆五楼城管新区三中队
南谯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违法建设限期拆除催告书公告(滁州同进千商贸有限公司)
南城限拆催告公字〔2026〕第X3-1019-2号
当事人:滁州同进千商贸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MA8NJM2WOX
违法建设地址:滁州市南谯区二道河路90号商业C号楼
法人代表:张X清
身份证号:342301XXXXXXXX5630
案由:滁州同进千商贸有限公司封闭二楼开敞式走廊形成违法建设案案
经查,你(单位)在 南谯区乌衣镇二道河路90号碧桂园春风雅园商业C号楼201号至214号前,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利用玻璃铝合金封闭二楼开敞式走廊,形成面积约295平方米的违法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 一 款的规定。同时市自然资源局认定其是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影响的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 六十四 条的规定,本机关已于2025年12月10日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文号:(南)城限拆决字〔2025〕第X3-1210-1号),责令你(单位)于10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上述决定。因本机关穷尽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逾期仍未自行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依法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并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催告内容如下:
一、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位于 南谯区乌衣镇二道河路90号碧桂园春风雅园商业C号楼201号至214号 的违法建筑,并清理现场。
二、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要求陈述、申辩,应在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三、逾期仍未自行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依法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并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公告送达说明: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南谯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6年10月19日
联系人:缪飞 联系电话:0550-2175377
联系地址:滁州市南谯区文化馆五楼城管新区三中队
南谯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违法建设限期拆除催告书公告(张*章)
南城限拆催告公字〔2026〕第X3-1019-3号
当事人:滁州同进千商贸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3MA8NJM2WOX
违法建设地址:滁州市南谯区二道河路90号商业C号楼
法人代表:张X清
身份证号:342301XXXXXXXX5630
案由:滁州同进千商贸有限公司封闭二楼开敞式走廊形成违法建设案案
经查,你(单位)在 南谯区乌衣镇二道河路90号碧桂园春风雅园商业C号楼201号至214号前,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利用玻璃铝合金封闭二楼开敞式走廊,形成面积约295平方米的违法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 一 款的规定。同时市自然资源局认定其是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影响的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 六十四 条的规定,本机关已于2025年12月10日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文号:(南)城限拆决字〔2025〕第X3-1210-1号),责令你(单位)于10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筑。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上述决定。因本机关穷尽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逾期仍未自行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依法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并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催告内容如下:
一、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位于 南谯区乌衣镇二道河路90号碧桂园春风雅园商业C号楼201号至214号 的违法建筑,并清理现场。
二、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要求陈述、申辩,应在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三、逾期仍未自行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依法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并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公告送达说明: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南谯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6年10月19日
联系人:缪飞 联系电话:0550-2175377
联系地址:滁州市南谯区文化馆五楼城管新区三中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