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岁的江西保洁员淦某生,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身亡。人社局说“超龄了,不是工伤”,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为劳务关系,驳回诉讼请求。家属走完再审程序,最终靠检察院抗诉,才让用人单位同意承担工伤责任。耗尽全部司法救济程序之后,“是不是工伤”这个并不复杂的问题,终于得到了一个答案。
重阳节之际,最高检公布这起典型案例自有其意义。最让人唏嘘的是,劳动者维权纠错的成本居然如此之高。2026年7月1日施行的《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针对这类困境进行了制度革新:保障不再以“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作为门槛,评判标准转向“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有报酬的劳动”;为超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也从过去的弹性鼓励升级为强制义务。淦某生案这一旧法框架下的案件,恰能说明旧法不足,印证出台新规的必要性。
旧法时代的病灶,表层是法律适用过于机械。二审法院以淦某生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为由,认定其不属工伤保障范围。九江市检察院指出了关键漏洞:该司法解释出台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尚未建立,所指“养老保险待遇”特指职工养老保险,而非后来覆盖全民的兜底保障。把每月一两百元基础养老金等同于职工养老待遇,进而剥夺工伤保障资格,是制度衔接的严重错位。但往深处看,错位不止一个司法解释的误读。依据新规,包括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在内的各类保障,在规范层面已实现从“先问身份”到“看事实用工”的转变。淦某生案中的论证逻辑,则是“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其中反映的正是新规针对的“先问身份”的固化思维与制度门槛。
新规虽已施行,落地仍是关键。新规第十五条写明用人单位参保义务,却规定“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障办法”另行制定。参保义务白纸黑字,配套待遇标准和经办流程尚未同步落地。已有城市社保窗口反映,因缺少配套细则,这类参保与工伤申报暂无法办理。新规落地的堵点已经显现。
司法领域同样仍存惯性风险。江苏南通一名51岁女工工伤六级,法院以入职时已超龄为由驳回伤残津贴诉求;可省内同类案件判决却支持劳动者主张。此案同样发生在旧法框架下,反映的是过去裁判尺度不一的痼疾。新规施行后裁判能否统一,仍有待新案例持续观察。但此案也提醒我们:工伤待遇的获取,不应因地而异。
破解困境,对策在准不在多。首先,待遇标准不能一直“另行制定”下去,窗口能不能办、按什么标准支付,需要与参保义务同步明确。其次,工伤认定应彻底与劳动关系脱钩,同时厘清事实用工与个人劳务、临时帮工的边界。更该传递的导向是:超龄劳动者的工伤保障,不应卡在劳动关系认定这道门槛上。
老龄化是当下必须直面的现实。大量超过退休年龄的人依旧在岗务工,用劳动换取收入。新规已经为他们打开权益保护的大门,但开门之后,配套细则和裁判尺度能不能跟上,是下一步真正要解决的问题。面对银发劳动者,应当少一点身份上的纠结,多一份权益上的守护:不必反复纠结他算不算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
文字:万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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