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资质人员入户进行燃气作业酿惨剧

云之风
 来自宁夏回族自治区

2026年7月9日16时48分,唐山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在唐山市路北区龙泉北里217-3-202户发生一起燃气爆燃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580万元。

爆燃现场

近日,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政府公布了《路北龙东唐山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7·9”一般燃气爆燃事故调查报告》。经调查认定,上述事故是一起因违章作业、安全管理不到位引发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点击图片↑查看事故调查报告全文)

事故发生经过

11时左右

陈某尊(久多劳务公司员工)对217-3-202户安装新表,12时左右安装完成。

15时40分左右

郑某波(久多劳务公司员工)按照班长崔某辉(久多劳务公司员工)要求对217-3中户1-5层立管开阀送气。

16时40分左右

赵某斌(燃气一分公司龙泉西里服务所所长)未按照《点火作业方案》要求带领刘某(久多劳务公司员工)现场作业,刘某独自一人进入217-3-202户安装新管道、自闭阀、波纹管工作。

16时45分左右

该户发生爆燃,造成刘某及住户赵某军、刘某英三人重伤。

爆燃现场

事故直接原因

点火配合人员刘某(久多劳务公司员工),不具备点火作业资格,在燃气一分公司点火人员不在现场的情况下,独自一人入户作业,且未携带燃气检测仪。在安装新管道自闭阀、波纹管时,因橱柜内新燃气表前连接处发生燃气泄漏,达到爆炸极限,遇北墙电闸箱电弧释放能量发生爆燃。

事故间接原因

久多劳务公司

1.安全教育培训走过场。从业人员对点火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不熟悉,未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安全意识淡薄,没有安全培训记录。郑某波、刘某等人不具备相应的作业资格,未持证上岗作业。

2.现场管理缺失。未安排安全管理人员对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管理,导致员工违章作业未及时发现并纠正。

燃气一分公司

1.服务所所长赵某斌随意指挥,只是通过微信群、电话或口头问询、通知,关键作业环节如计量仪表和阀门安装、户内和户外试压、立管开阀送气、室内切换点火等未到现场检查确认。

2.现场管理不到位。未安排安全管理人员对置换点火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未督促点火人员和配合人员携带检测仪进入点火作业现场,未建立现场安全检查记录。

3.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公司仅对置换点火人员和配合人员进行了安全技术交底,未开展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置措施的安全培训,未建立安全培训教育档案,无相关培训资料。

4.未开展点火作业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工作。未辨识出置换点火作业安全风险,未制定相应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未对点火作业进行隐患排查,没有发现并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

唐山燃气集团

1.对燃气一分公司的《龙泉北楼系改点火作业方案》仅要求报备,未对方案进行评审、审批。方案中未明确约定配合施工作业的劳务人员具体工作职责;未明确约定配合施工作业的劳务人员不允许带气施工作业;未明确约定配合施工作业的劳务人员佩戴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备。

2.未与久多劳务公司签订书面劳务用工合同,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约定双方的安全生产管理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

3.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管理制度,对各层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职情况定期考核;相关方安全管理办法未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公司职责。

4.风险辨识不全面,未辨识出置换点火作业安全风险,未制定相对应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未对置换点火作业工作开展隐患排查,未发现现场存在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

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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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人员(1人)

1.刘某,男,久多劳务公司员工,负责配合置换点火工作,未按照《点火作业方案》落实两人一组共同置换点火规定,在不具备操作资格证的情况下独自一人入户进行作业,且未佩戴可燃气体报警器。入户发现燃气泄漏后,应急处置不当,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1人)

2.赵某斌,男,中共党员,燃气一分公司龙泉西里服务所所长、置换点火组二组组长,负责涉事住宅楼置换点火工作,违反《点火作业方案》要求,置换点火前未对现场进行摸排检查,未安排并落实两人一组共同置换点火规定,未按照点火操作流程作业,未发现并制止配合人员单独入户作业,未对置换点火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安全确认,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若经司法机关最终确认未追究刑事责任,则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建议由路北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上一年度年收入25%的罚款,计19633元,并由发证机关暂扣《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书》1个月。同时建议由唐山能源集有限责任公司纪委给予其留党察看1年处分、政务开除处理。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及党纪政务处理人员(8人)

3.卢某荣,女,中共党员,燃气一分公司安全科科长、点火作业安全督导组成员,负责监督作业中安全监督管理和已点火户严密性抽检工作。未按照《点火作业方案》要求对置换点火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监督管理,未及时排查出点火作业中配合人员单独入户、未携带检测仪等安全隐患,未发现并制止置换点火作业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建议路北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上一年度年收入25%的罚款,计35943元,并由发证机关暂扣《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书》1个月。建议由唐山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纪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政务撤职处理。

4.杨某,男,中共党员,燃气一分公司副经理、置换点火作业副总指挥,负责具体协调点火现场各项工作,未按照《点火作业方案》对燃气一分公司点火人员和配合人员进行协调管理,对置换点火作业安全技术交底不全面,未明确两人一组共同点火作业,未对点火作业人员落实方案情况检查,未发现并制止置换点火作业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建议路北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上一年度年收入25%的罚款,计25200元,并由发证机关暂扣《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书》1个月。建议由唐山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纪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政务降级处理。

5.刘某国,男,中共党员,燃气一分公司经理,置换点火作业总指挥,负责本小区置换点火工作全面协调工作。对置换点火作业安全技术交底不全面、相关科室安全生产履职不到位失管失察,对《点火作业方案》落实情况督促检查不力,未及时排查出置换点火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发现并制止置换点火作业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建议路北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上一年度年收入25%的罚款,计35097元,并由发证机关暂扣《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书》1个月。建议由唐山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纪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政务记大过处理。

6.刘某军,男,中共党员,唐山燃气集团安全部经理,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对燃气一分公司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对此次置换点火工作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失管失察,未及时排查出置换点火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发现并制止置换点火作业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建议路北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上一年度年收入25%的罚款,计35530元,并由发证机关暂扣《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书》1个月。建议由唐山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纪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政务记大过处理。

7.韩某刚,男,中共党员,唐山燃气集团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和生产运行工作,对燃气一分公司《点火作业方案》未组织评审,对此次置换点火工作各层级人员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失职失察,未及时排查出置换点火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发现并制止置换点火作业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建议路北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上一年度年收入25%的罚款,计58766元,并由发证机关暂扣《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书》1个月。建议由唐山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纪委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政务记大过处理。

8.卢某茂,男,中共党员,唐山燃气集团党委书记、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对燃气一分公司此次置换点火工作各部门人员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失职失察,未组织对置换点火作业进行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未对作业现场进行隐患排查,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具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路北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上一年度年收入40%的罚款,计102792元,建议由唐山市纪委监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政务记过处理。

9.周某东,男,中共党员,唐山市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负责财务管理、安全生产、技术等相关工作,对唐山燃气集团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唐山燃气集团各层级人员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安全生产监督不力,对燃气一分公司《点火作业方案》仅向唐山燃气集团报备、未制定方案评审相关制度失管失察;对唐山燃气集团与久多劳务公司仅口头协商,未签订合同及安全管理协议失管失察。建议由唐山市纪委监委给予其政务警告处理。

10.韩某,久多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领导不力,安全培训不到位、安全管理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一)(五)项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路北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上一年度年收入40%的罚款,计25360元。

(四)对事故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唐山燃气集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由路北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唐山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65万元的罚款。

2.久多劳务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未现场安排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制止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日常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部14号令)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由路北区应急管理局给予50万元的罚款。

(五)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建议唐山市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唐山市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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