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施工无警示标志,业主车辆被“坑”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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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晚报掌上长沙10月19日讯(全媒体记者 黄能)市民李先生所在的小区因施工挖了沟槽,他开车经过时车轮滑入沟中,导致轮胎爆胎、轮毂受损,因协商赔偿未果诉至法院。记者今日获悉,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认定施工方未尽到安全防护义务,承担90%的赔偿责任。

2025年9月,李先生驾车在小区内行驶。当时,某甲公司下属施工队正在该小区进行燃气管道改造工程,在小区道路上挖掘了沟槽。李先生驾车驶近施工区域时,因看到左侧有施工人员活动,向右转向,车辆右侧车轮滑入未被钢板遮盖的沟槽内,造成右前轮及右后轮爆胎、轮毂受损。经车辆维修机构核定,车辆维修费用为4280元。

事后,李先生多次与施工现场负责人协商赔偿,对方以各种理由推诿。李先生遂诉至法院,要求某甲公司赔偿全部维修费。

近日,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李先生表示,施工队挖掘的壕沟并没有完全铺设钢板进行有效覆盖,现场也没有设置任何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围挡设施。另外,施工人员也没有对通行车辆进行必要的安全阻拦和引导。

某甲公司则辩称,现场已铺设钢板覆盖大部分沟槽,仅预留极小作业区域,而且安排了施工人员值守和提醒引导,原告所称与事实不符;车辆受损系原告自身驾驶操作不当所致,应自行承担全部损失;对原告维修费用的合理性存疑,不予认可。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行车记录仪视频,施工挖出的沟槽并未完全被钢板覆盖,沟内有水导致看不清路面存在沟槽,施工地点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现场施工人员也没有进行提醒。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尽到了防护、警示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同时,法院指出,原告在行车过程中路过施工路段时应当仔细观察、谨慎驾驶,对车辆受损也有一定责任。据此,法院酌情确定被告承担9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10%。关于维修费用,法院认为原告提交了车辆维修报告、发票等证据,被告存疑的意见不成立。

最终,法院判决某甲公司赔偿李先生车辆损失3852元。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法官提醒,施工单位在小区、道路等公共区域进行挖掘作业时,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对沟槽等危险区域采取有效覆盖和防护措施,安排人员引导过往车辆和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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