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涉老年人网络侵权典型案例,这些行为都属侵权

云之风
 来自宁夏回族自治区

10月16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涉老年人网络侵权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10起典型案例。具体案例如下:

案例一:网友篡改已故剧作家网络词条,平台未尽审核义务构成侵权

——赵某某诉某科技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赵某某之父(殁年83岁)系剧作家。2013年1月、6月,某平台内用户对赵某某之父的网络词条进行两次编辑,加入侮辱性字句、删除其父代表作中某一歌剧剧本。赵某某认为该网络用户在涉案平台上对其已故父亲词条进行编辑的行为侵犯其父名誉利益,平台运营者某科技公司对该用户的编辑行为审核通过,存在过错,遂诉至法院,要求某科技公司提供侵权人信息、变更或撤销用户协议条款、恢复词条原状、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认为,我国法律明确赋予死者近亲属提起人格利益侵权诉讼的权利,对死者进行负面社会评价,不仅侵害死者名誉,也影响到近亲属整体利益及人格利益,因此赵某某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涉案平台用户通过删除词条内容的方式掩盖赵某某之父系某歌剧作者的行为,将影响互联网用户真实、全面地了解其父生平及代表作品,一定程度上造成其父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构成对其父名誉利益的侵害。某科技公司作为平台运营方,在可以知悉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之时,未采取必要措施,未尽到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管理义务,应当向赵某某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法院判决某科技公司在涉案词条页面显著位置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公告,向赵某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案明确,基于词条侵权风险以及网络用户信赖,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对网络词条内容的真实性、客观性、权威性尽到必要审核义务。本案裁判为强化具有公共利益属性的网络平台的内容审核义务提供裁判指引。

案例二:故意编造他人离世虚假信息,构成对人格权的侵害

——毕某某诉邹某某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毕某某(时年71周岁)系知名作家。2023年,邹某某在某短视频平台上发布视频,上载毕某某讣告,并配以毕某某照片及文字说明“经毕某某之子授权发布”,同时带话题“#毕某某去世”。后毕某某去世消息引发多家全国性媒体关注,多处报道中引用邹某某发布的涉案视频截图作为消息来源。毕某某遂诉至法院,认为邹某某编造其死亡信息的行为侵害其人格权,请求法院判令邹某某在人民法院报及涉案短视频平台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邹某某冒用毕某某儿子的名义,使用毕某某肖像,并发布涉案视频毕某某已去世的虚假信息,引发社会公众误认毕某某已去世,造成对毕某某严重的精神损害,侵害了其人格权;邹某某未经毕某某允许使用其肖像并将其与毕某某死亡的消息联系在一起,侵犯了毕某某的肖像权。法院判决邹某某通过涉案短视频平台账号向毕某某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经济损失。

本案明确,编造在世老年人虚假讣告的行为,对老年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构成对其人格权的侵害,虚假信息编造者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案裁判严惩编造涉老网络谣言的侵权行为,有助于引导社会公众共同抵制针对老年人的网络谣言,营造尊重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清朗网络环境。

案例三:冒用亲属身份注册网络账号并侵权,亲属无过错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杨某诉莫某某、江某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江某某使用其外祖父莫某某(时年80周岁)实名认证的手机号码在某平台注册账号,公开侮辱诽谤原告杨某(演艺人士)的言论,还使用了杨某的肖像照片。杨某诉至法院,主张二被告共同侵害了其名誉权,要求二被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另查,江某某曾手写道歉信给杨某,承认侵权言论系其发布。

法院认为,被告江某某公开发布文章使用侮辱性词汇,包含失实内容,严重贬低了杨某人格,使杨某的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对杨某名誉权的侵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至于莫某某,虽然发布涉案言论的网络账号绑定的手机号实名人为莫某某,但结合法院查明的事实、当事人陈述、莫某某的身体状况、年龄等因素,不足以认定莫某某具有侵权的主观故意以及实施了侵权行为。法院判决江某某在涉案账号中公开道歉、赔偿杨某精神损害及经济损失,驳回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中,法院结合年龄、身体状况、主观过错及案件证据综合判定,认定莫某某未实施侵权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遵循过错原则准确认定网络侵权责任,厘清网络账号实名登记人与实际使用人的责任边界,避免老年人因身份信息被冒用而承担法律责任,为防范老年人被“实名牵连”提供了裁判指引。

案例四:恶意截取电视节目视频片段编造家事纠纷,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李某1等诉李某2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李某1(时年66周岁)与儿子、儿媳一家曾参与某电视台公益节目录制,真实记录双胞胎出生过程,未收取任何费用。2021年11月,李某1一家发现被告李某2通过腾讯视频账号发布恶意截取前述节目的视频,并自行配以涉及婆媳纠纷、家庭暴力等内容的虚假字幕。该视频浏览量150万次,评论量1万,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李某1等人诉至法院,请求李某2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

法院认为,被告发布的视频内容缺乏相应事实依据,导致社会公众对三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侵害了三原告的名誉权。法院综合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传播范围及后果等因素,判令李某2使用涉案视频账号发布致歉声明,向三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律师费。

本案中,短视频博主片面截取老年人参与录制的电视节目,捏造虚假情节,通过网络传播并造成老年人社会评价降低的,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害。本案提醒网络内容生产者、传播者应尊重他人合法权益,坚守内容真实底线,不得通过“移花接木”、恶意剪辑、炮制虚假标题等方式捏造、篡改事实,损害他人人格权益。

案例五:带货主播从事商业推广时以AI技术侵害他人人格权益,委托推广方因未尽相关审核义务而存在过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李某某诉某文化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2024年,某文化公司为推广销售家庭育儿类图书,与某带货主播订立协议,委托带货主播制作并发布短视频为其店铺进行网络宣传。该协议约定,带货主播发布的视频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委托方某文化公司应当承担责任。随后,前述带货主播在某网络平台的个人账号发布了多个宣传视频,使用了李某某(时年66周岁)公开演讲、授课的视频片段,并配以与李某某声音在音色、语调、发音风格上高度近似的AI合成音频。用户点击宣传视频一侧的按钮,可以直接跳转至某文化公司网络店铺购买相关图书。经查,涉案视频中的相关素材并未取得李某某的授权,某文化公司对涉案视频的素材来源、授权材料等未进行审核。李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文化公司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系涉案视频是否使用了原告声音和肖像,原告声音权益的保护范围是否包括涉案声音以及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涉案视频未经李某某同意,擅自使用李某某肖像并结合使用与其声纹特征高度吻合的AI合成声音,涉案行为构成对李某某肖像权和声音权益的侵害。某文化公司未对视频素材的来源、视频素材是否获得李某某授权等事项进行审核,存在未尽合理审核义务的过失,构成共同侵权。法院判决某文化公司向李某某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

本案明确,带货主播受电子商务经营者委托,通过制作发布视频等方式进行商品推广时,故意使用侵害他人人格权等权益的素材的,构成侵权;委托人电子商务经营者对宣传推广内容未尽到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审核义务,对损害结果发生存在过失的,与带货主播成立共同侵权,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为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

案例六:网络店铺擅自使用他人肖像、姓名进行虚假代言宣传的,构成对肖像权、姓名权的侵害

——张某诉泉州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张某(时年62周岁)系知名演艺人士,泉州某公司系某电商平台内涉案店铺经营者。2024年1月,张某发现泉州某公司未经授权,在其经营的多家店铺老人鞋产品销售链接中,使用张某肖像及姓名,配有“张某代言”“形象代言人 张某”等宣传语,并盗用张某手写签名,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张某与泉州某公司存在商业代言关系。张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泉州某公司在全国公开发行报纸及涉案店铺首页显著位置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自然人享有肖像权、姓名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不得以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姓名权。被告作为涉案店铺经营者,未经原告许可,在多个商品销售链接中使用原告肖像照片宣传商品并对外销售,多次使用“张某代言”等宣传标语,构成对原告肖像权、姓名权的侵害。关于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法院认为应与侵权行为的具体方式和影响范围相当,判决被告在涉案店铺首页置顶位置刊登经法院审核的道歉声明,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本案明确,经营者擅自使用老年人肖像、姓名及签名,虚构代言关系,构成对老年人肖像权、姓名权的侵害。本案裁判对利用老年人肖像、姓名进行虚假代言的“搭便车”乱象予以规制,有助于引导电商经营者依法诚信宣传,推动适老化产品网络销售规范健康发展。

案例七:亲属间因赡养老人纠纷在微信群内互相辱骂的,双方均构成对对方名誉权的侵害

——尹某某与魏某互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原告(反诉被告)尹某某(时年63周岁)与被告(反诉原告)魏某系表兄弟,尹某某母亲与魏某父亲系亲兄妹。因魏某一家认为尹某某在其母亲在世期间未尽到赡养义务,双方之间产生矛盾纠纷。后魏某创建微信群,魏某、尹某某二人均在涉案微信群内针对彼此发布了侮辱、攻击性言论。尹某某、魏某均认为对方在微信群内发布的言论侵害自身名誉权,二人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律师费。

法院认为,魏某创建微信群并在群内发布包含侮辱性用词的言论,已超出亲属之间讨论老人赡养事宜的合理限度,势必造成尹某某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对尹某某的侮辱,侵犯其名誉权。同时,尹某某在群内发布的言论也包含侮辱性用词,构成对魏某名誉权的侵犯。法院判决魏某向尹某某书面赔礼道歉并在涉案微信群内公开道歉信,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尹某某向魏某书面赔礼道歉并在涉案微信群内公开道歉信,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律师费。

法院特别指出,本案诉讼系围绕尹某某与魏某为赡养和孝顺老人的问题而起,共同关心关注老人的抚养和健康,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和值得提倡的精神美德,作为老人共同的亲属,双方在发生争执和争议后不应通过互相谩骂和指责的方式,而应心平气和地予以解决,为创建良好和谐的家风和亲属关系共同努力。

本案明确,在微信群聊内因家庭纠纷公然侮辱他人,超出言论自由的合理边界并造成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本案将中华孝老敬亲传统文化融入释法说理,引导公众理性解决家庭矛盾、文明规范网络言行,弘扬和睦向善的优良家风。

案例八:子女因家庭纠纷通过网络平台侮辱、丑化父母的,构成对父母人格权的侵害

——侯某2、张某某诉侯某3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侯某1与张某某(时年87周岁)系夫妻,侯某1已离世。二人育有一女侯某2,一子侯某3。张某某原与侯某3同住,但因家庭纠纷关系恶化,搬离与侯某2同住。为发泄情绪,2024年7月前后,侯某3未经允许登录张某某的微信号,向其亲友及社区微信群发送侮辱、丑化张某某的信息,并在短视频平台频繁发布视频自称是张某某、侯某2,配以二者照片以及侮辱、丑化二者的言论,称让张某某得到报应、侯某2骗走母亲养老钱等;并发布含有张某某、侯某1、侯某2肖像的家庭照片,用以丑化张某某。二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侯某3停止侵权、删除相关信息、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侯某3通过网络平台公开发布具有明显侮辱、贬损性质的言论,已超过家庭纠纷中的合理言论范围,构成对二原告名誉权的侵害。侯某3以张某某、侯某2口吻自称,并使用二者照片,易使他人混淆,既侵害了二原告姓名的身份识别利益,构成对二原告姓名权的侵害,也构成对二原告肖像权的侵害。除前述具体人格权外,侯某3对其年老母亲具有诅咒意味的涉案言论,还构成对其母一般人格权益的侵害。此外,侯某3使用死者侯某1肖像用以丑化张某某,既贬损了死者的形象,又导致其他近亲属的利益遭受损害,构成侵权。法院判决侯某3删除涉案内容,向张某某、侯某2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案裁判结果表明,网络平台并非家庭纠纷的“泄愤场”,血缘关系也并非侵权的“豁免事由”,子女以发泄情绪为名侮辱、丑化父母的,不因身份关系而免除侵权责任。本案有助于规范家庭成员言行边界,引导公众理性合法化解家事矛盾。

案例九:邻居在业主微信群内发布不实贬损言论,构成对老年人名誉权的侵害

——李某诉林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李某(时年61周岁)与林某系邻居。2018年11月,林某作为微信群主组建了业主群。2018年11月,案外人在该微信群中上传李某的照片,林某随后在群内发表言论,暗指李某与业委会主任柯某存在不正当关系。李某认为林某在业主微信群内恶意诋毁李某、诽谤李某与业委会主任柯某存在不正当关系,侵害了其名誉权,请求判令林某在涉案微信群中赔礼道歉,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认定名誉权侵权应当考量行为人主观过错、言论违法性、名誉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等要件。本案中,林某针对李某发布的贬损类言论,缺乏确凿证据支持;相关表述带有明显的恶意贬损、侮辱性质,超越了正当评论的合理边界和当事主体应当容忍、克制的限度。林某作为群主,在具有一定传播范围的业主群内未经核实发布不实负面言论,客观上导致李某社会评价降低,已构成名誉权侵权。法院判决林某在涉案微信群中公开向李某发表致歉声明并向李某书面致歉。

本案明确,具有一定传播范围的业主微信群属于公共空间,在群内发布未经核实的贬损性言论,造成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本案引导公众理性处理邻里矛盾,助力构建和睦友爱的邻里环境与老年友好型网络环境。

案例十:未经许可使用逝者肖像用于商业宣传,构成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侵害

——姚某1、姚某2、姚某3、姚某4、姚某5诉某生物科技公司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五原告为逝者姚某(殁年已过百岁)在世子女,发现某电商平台内某生物科技公司经营的涉案店铺未经同意,在该网店使用逝者姚某肖像照用于商品的推广宣传。五原告遂诉至法院,主张某生物科技公司侵犯其过世父亲的肖像权,要求该公司在涉案平台主页面发布致歉声明,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法院认为,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涉案图片系逝者姚某肖像照片,五原告系作为姚某在世子女,在认为其父亲生前肖像受到侵害时,有权依据前述法律规定提起民事诉讼,具有诉讼主体资格。逝者肖像作为受法律保护的人格利益,任何人不得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在案证据显示,某生物科技公司在其经营的涉案店铺使用五原告过世父亲生前照片用于商品宣传,且现无证据证明其事先已获授权,可认定某生物科技公司的使用行为已侵犯了逝者姚某的人格利益,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判决某生物科技公司在其涉案店铺主页向五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五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本案明确,逝者人格利益受法律保护,使用已逝老年人肖像用于商业宣传的行为,构成对逝者肖像利益的侵害。本案裁判规制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已逝老年人的名义推销产品的乱象,提醒经营者恪守商业伦理,依法合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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