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口的李先生称
他的身份信息
被登记在多年前的一起交通事故中
记者调查发现
事故双方
身份信息均存在疑点
10月16日
涉事保险公司表示
正积极配合交警部门调查
律师指出
如果行为人存在
故意冒用他人身份诈骗公私财物
则涉嫌诈骗罪
调查延伸
交通事故双方身份均现疑点
最近,海口的李先生意外发现,其身份信息被登记在多年前海口一宗交通事故案卷材料中,但事故关联电话、车牌均不属于他,责任认定书上“李某”签名并非他本人签署。10月13日,南国都市报刊发《海口一男子:8年前的一场车祸 有人冒用我的身份》相关报道,引发社会关注。
李先生告诉记者,此前他难以理解无责一方为何使用自己身份信息办理事故相关手续,接受海口美兰交警调查询问后,他推测有人利用其身份信息,办理保险理赔。
既然无责一方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以及电话、伪造他人签名,那么全责一方又怎么会不知情?其身份信息是否真实?事故赔偿款进了谁的口袋?随着调查推进,记者留意到,此起事故中,除无责一方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外,事故全责一方身份信息同样存在疑问。
记者注意到,2018年12月23日,由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调解笔录(即时履行)记载,事故认定书中的无责方“李某”作为原告,起诉被告曾某灵索赔1500元。原、被告同意调解,被告曾某灵同意赔偿原告李某1500元,并当场履行。调解笔录未载明该笔赔偿款的支付形式。

李先生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受访者供图
除此之外,海口交警部门出具的编号为460100420188003062号简易程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曾某灵性别为男性。记者拨打文书上的预留电话,接听人为女性,且挂断电话,拒绝向记者介绍情况。
保险公司
案件正在核实 将积极配合交警调查
围绕该起事故,记者梳理出多个待核实问题:
曾某灵赔偿给李某的1500元如何交付?
案件是否已向承保保险公司报案理赔?
若已理赔,理赔款的收款对象是谁?
理赔申请人是谁?
提交理赔材料人员是否为认定书载明的全责方曾某灵?
保险公司在理赔审核环节,是否核验两名涉事驾驶员身份信息?
前述事故责任认定书中显示,曾某灵驾驶的机动车由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10月13日中午,记者来到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了解情况,并将上述疑问通过微信发给了该公司办公室负责人周女士。当天下午,周女士回复记者称,该理赔案在核实中,会把相关问题都核实清楚。
10月16日上午,针对事件调查进展情况,周女士称海口交警部门已联系保险公司,事件还在核实中,目前公司正在积极配合交警部门调查,具体细节不便透露。
据公开报道,为及时、有效地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进一步推进轻微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措施的力度,海口交警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设立了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服务站。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没有人员伤亡,造成财产损失或当事人自认为轻微伤的财产损失交通事故,当事人无须在现场等候交警或保险人员,只需拍照定位,填写记录书,即可到就近的快处快赔服务工作站办理相关手续。
10月16日中午,记者向海口交警部门证实,此类轻微交通事故,交警与保险工作人员确实不一定到场。目前,警方还在对该起事件进一步调查中。
律师
如行为人故意冒用他人身份
诈骗公私财物涉嫌诈骗罪
10月18日,北京律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勇就此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4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冒用他人身份处理事故、签署认定书并申请理赔,已构成对姓名权的侵害;同时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0条“不得非法收集、使用他人个人信息”的规定,被冒用人有权依据该法第69条主张损害赔偿。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如果行为人存在故意冒用他人身份,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将涉嫌诈骗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杨勇认为,此次事件中,李先生非事故真实无责方,其姓名、身份信息被冒用登记在事故认定书中,签名亦非本人所签,已构成对其姓名权和个人信息的侵权。
李先生有权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冒用者及过错方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南国都市报》2026年10月19日版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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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海网、南国都市报
监制:纪燕玲
值班主任:史晓晖
记者:姜飞 实习生:魏琳
编辑:陈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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