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超载,超的是“祸”不是“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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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北京市

为持续深化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防范化解货车超载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压降重点车辆肇事风险,额济纳旗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持续加大路面巡查和超限超载查处力度,常态化严查货车超限超载突出违法行为。近期查处的部分货车超载典型违法案例现予以曝光,警示广大货运驾驶人引以为戒,自觉抵制超载违法行为。

案例一:违法时间:2026年10月14日20时52分;违法地点:G7京新高速公路额济纳旗服务区段;违法驾驶人:戈某;违法行为: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核载49吨,实载97.2吨。

案例二:违法时间:2026年10月14日20时59分;违法地点:G7京新高速公路额济纳旗服务区段;违法驾驶人:姚某某;违法行为: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核载49吨,实载98.3吨。

案例三:违法时间:2026年10月14日21时56分;违法地点:G7京新高速公路额济纳旗服务区段;违法驾驶人:张某;违法行为: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核载49吨,实载98.66吨。

案例四:违法时间:2026年10月14日22时11分;违法地点:G7京新高速公路额济纳旗服务区段;违法驾驶人:李某;违法行为: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核载49吨,实载89.7吨。

案例五:违法时间:2026年10月14日22时17分;违法地点:G7京新高速公路额济纳旗服务区段;违法驾驶人:李某某;违法行为: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核载49吨,实载97吨。

法律依据:针对驾驶人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法对驾驶人作出驾驶证记6分、罚款2000元的处罚。

交警提示:广大货运驾驶人及运输企业要牢固树立安全底线思维,自觉守法依规运输,坚决杜绝超载行驶,切实保障自身及群众出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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