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时自掏腰包为公司垫付房租、货款、运营开支,是否等同于完成注册资本实缴?不少小微企业股东存在这样的认知误区。近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明确认定:股东日常垫资、转账注资,未走法定出资流程的,不能认定为实缴出资;股东应在未实缴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涉案甲公司于2017年12月注册成立,认缴注册资本1008万元。后续黄某、邵某受让公司股权,其中黄某认缴出资997.92万元,邵某认缴10.08万元,公司章程约定全部认缴出资最迟于2049年12月31日缴足。
此前,甲公司卷入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判向债权人骆某支付工程尾款42万元及逾期利息。判决生效后,骆某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核查发现,甲公司账户仅可划拨2万余元,无房产、车辆、设备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公司无能力清偿剩余债务。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骆某将公司大股东黄某诉至法院,主张黄某未足额实缴注册资本,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剩余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庭审中,黄某提出抗辩,称自己多年来持续为公司投入资金,累计出资超748万元,款项涵盖个人垫付公司经营资质办理费用、对公账户运营转账、日常经营垫付款等,并主张已足额履行股东出资义务,无需再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争议焦点,龙岗区法院逐一核查全部资金流水、转账记录与交易凭证,并作出甄别认定。法院指出,股东经营垫资和法定实缴出资属于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黄某提交的748万余元资金流水,大多为股权转让款项、备注“借款”的周转资金,仅属于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借贷往来;其余标注公司名称的垫付资金,仅为日常经营代垫费用,全程没有对应财务出资记账、无公司正规出资证明书、无股东会出资决议、无工商出资备案。
同时,黄某仅选择性提交单方转入公司的资金记录,未完整提供双方资金往来、公司营收流水,无法客观、完整佐证出资事实,不能认定为合法实缴出资。此外,虽然公司章程约定出资期限至2049年,但涉案公司经强制执行仍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已满足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法定情形,股东认缴出资义务需提前到期,补足公司资本以清偿债务。
最终,龙岗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黄某需在997.92万元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甲公司无法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目前该案判决已正式生效。
【法官说法】公司股东认缴出资后,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实践中,有些股东将个人资金用于公司经营,如垫付费用、借款给公司等,但这些行为与“实缴出资”在法律上性质不同。股东出资需要履行相应的财务记载、验资程序等法定手续,仅凭转账记录或垫付款项不能当然认定为实缴出资。
法院提醒,对股东而言,认缴制不等于“零成本”开公司。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股东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需求及股东出资能力合理确定注册资本数额,并按公司法及章程规定按时、足额、规范履行出资义务。即使为公司投入了大量经营款项,也应明确款项性质;如作为股东出资投入公司,应注明“投资款”“出资款”等,由公司做好财务记载,签发出资证明书,且不得抽逃出资,避免日后产生争议。对债权人而言,当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可查询公司股东实缴出资情况;如发现股东未实缴出资,可依法要求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