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天津高法消息,近日,西青法院执行局成功执结一起涉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为农户全额追回货款,依法守护农户合法权益。
案件源于冯某与经营家庭农场的张某、郝某订立的买卖合同。张某、郝某为冯某提供萝卜等农产品,因冯某拖欠货款,张某、郝某向西青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判决冯某向张某、郝某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
判决生效后,冯某依旧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张某、郝某遂向西青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冯某故意躲避、无法取得联系,执行法官仔细查阅案卷,并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寻找线索。执行法官发现,冯某在购买农产品时担任辖区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并要求张某、郝某为其开具抬头为该公司的发票。
为推进案件执行,执行法官前往该公司实地调查。公司以冯某不参与实际经营为由搪塞推诿,拒不配合调查。
针对公司消极协助执行的行为,法官依法向其送达传票,责令限期到庭说明情况、提交相关佐证材料,并严肃释明依法履行生效判决是法定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配合执行责任,拒不配合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经过法官释法说理,公司从最初的抗拒转变为主动配合。通过公司帮助联络,短短三日内,被执行人冯某主动到庭配合谈话、筹措资金,足额缴纳全部拖欠货款,案件顺利执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