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强行带走孩子,妻子起诉离婚并提交“丈夫与女性当街搂抱”照片,男方拒不认错;法院:男方有明显婚内过错,孩子由母亲抚养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则案例。邹某(女)与杨某(男)2016年登记结婚,2019年生育婚生子杨某晨。2023年6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初期孩子随邹某生活。同年9月在一次家庭聚餐后,杨某在未征得邹某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将孩子带走,并在此后拒绝告知孩子下落,拒绝将孩子送回幼儿园正常上学。
经多次沟通后,邹某平时只能通过视频与孩子相见,周末部分时间与邹某生活。现杨某已为孩子办理入学手续,入读某幼儿园。
邹某向法院起诉离婚,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判决孩子杨某晨由其直接抚养,杨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可定期探望孩子;婚姻存续期间其为抚育孩子、承担主要家庭责任牺牲职业发展,主张杨某支付10万元家务劳动经济补偿;杨某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存在重大婚姻过错,主张杨某支付20万元过错损害赔偿。
杨某辩称,其早年自主创业,经济条件优于邹某,时间自由,更适合抚养孩子;邹某2023年年中才开始工作,收入不稳定,家人帮扶条件有限,且孩子已经适应当前生活,变更抚养环境不利于身心健康;夫妻感情破裂仅为性格不合,自身不存在婚姻过错,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双方虽系自主婚姻,且婚后育有一子,具有一定感情基础,双方婚后未能妥善处理矛盾纠纷,对夫妻感情造成伤害,虽经法院调解,但邹某坚持离婚,杨某也同意离婚,表明双方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故法院准予邹某与杨某离婚。
邹某提交的照片等证据显示杨某与案外人在公共场合当街搂抱、举止亲密,并多次向案外人转账520元、1314元等具有特殊含义款项,法院认定杨某存在明显婚内过错,结合过错程度及对邹某造成的精神损害,酌定杨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婚姻存续期间,邹某全职在家抚育幼子,法院综合考量,酌情支持家务劳动经济补偿5万元。
综合全案,杨某晨自幼随母生活,邹某尽责,适宜抚养,而杨某存在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抢夺孩子的不当行为。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法院判决杨某晨归邹某抚养,杨某自判决生效次月起每月支付杨某晨抚养费4000元至孩子成年,杨某依法行使探视权利,邹某应当予以配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