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身中16刀身亡,前妻逃亡26年一审获刑12年,二审检方建议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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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身中16刀身亡、前妻逃亡26年,一审获刑12年的案件迎来二审。

10月17日,被告人龚某珍家属处消息显示,本案二审于10月14日上午在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未当庭宣判。

检方建议:判处龚某珍无期徒刑

一审中,被害人朱某某的前妻龚某珍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据旁听人员描述,二审中,龚某珍坚持对朱某某的持刀挥砍行为是出于自保:“他掐我脖子,我感觉呼吸不了,砍了两三刀左右他起来下床躲避,拿凳子砸我,我从床上跪起来接着砍。”

二审中,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出示几组证据,以证明龚某珍虚假供述、主动喂朱某某喝下毒鼠强;检方认为龚某珍手段极其残忍,应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无期徒刑。

1998年,湖北赤壁男子朱某某被发现在出租屋内死亡,身中16刀,其前妻龚某珍失联成为警方的重点怀疑对象。案发现场,朱某某留下一张带血的字条,上写:爱人我真的爱你,永别了。

龚某珍在案发后给警方寄去自白书上写道:当晚朱某某撕扯她的衣物,侮辱、殴打她,在掐她脖子时她摸出刀砍向朱某某。

赤壁公安信息显示,龚某珍被警方抓获。2024年8月,龚某珍在福建省罗源县落网。此时她已经在当地生活20多年,在某村村委会当了十几年会计、妇女主任,并和当地一名男子育有一儿一女。

2025年5月,湖北省咸宁市检察院以被告人龚某珍涉嫌故意杀人罪,向咸宁市中院提起公诉。

2025年7月,案件在咸宁赤壁法院一审开庭。一审法院认为,龚某珍在被扼颈时本可大声呼救,却持刀挥砍16刀,拒绝朱某某求救请求,未施救,导致被害人失血性休克死亡,其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构成要件。龚某珍明知她的砍击会导致死亡,仍拒绝施救,具有间接的杀人故意。现有证据认定朱某某是服毒自杀证据不足。朱某某对激化矛盾,引发本案有过错,他生前有“毒鼠强”中毒因素介入,可酌情对龚某珍从轻处罚。

龚某珍因犯故意杀人罪,获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小朱(朱某某女儿)经济损失44932元。

龚某珍的家属当庭提出上诉。2026年10月14日,本案二审开庭审理。

龚某珍的弟弟表示,他认为姐姐是正当防卫,姐姐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因为生命受到威胁才持刀进行挥砍,朱某某受伤后又未采取自救,他自行喝下毒鼠强导致自己死亡,不应将原因归结到姐姐身上。

是毒鼠强中毒致死还是砍伤致死?

根据多位旁听人员口述,部分二审庭审细节得到还原。庭审中,控辩双方主要围绕龚某珍的行为是否直接造成朱某某死亡展开。

检方指出,龚某珍的口供互相矛盾:在哪里杀害朱某某,为何砍人后逃离现场想要轻生却又逃亡,毒鼠强是朱某某自行服下还是龚某珍喂服?

庭审中,检方出示了几组证据以证明龚某珍做了虚假供述。现场照片显示,检出毒鼠强白色粉末的杯子上无血迹,检方据此推断系龚某珍给朱某某喂服;案发现场朱某某手书的“绝笔信”上血迹形状不符合朱某某手掌形状,检方据此认为龚某珍供述朱某某趴在茶几上写东西的供述不真实;椅子的照片上无法看出被刀劈砍的痕迹,检方据此推断朱某某拿凳子殴打龚某珍的陈述不真实;现场仅发现一条带血布带,无其他可供包扎伤口的工具,检方据此认为龚某珍称朱某某自行包扎伤口的供述为假。

龚某珍辩护律师雷刚表示,多位证人证言可以证实,龚某珍长期生活在暴力、威胁、纠缠的恐惧之中,最终她被迫拿刀行使防卫权利,这是正当合法的。毒鼠强是重要死因,应予以考虑并宣告龚某珍无罪。

庭审现场,检方专家辅助人,法医毒物分析、微量物证鉴定专家储建新出庭作证。储建新认为,朱某某胃中检出毒鼠强,但其又有失血性休克引发死亡的因素,二者存在死因竞争。

辩方专家辅助人,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法医学系副主任周奕武教授指出,毒鼠强中毒最突出症状是未死亡时的突发性强直性抽搐,现场照片显示死者头部在床铺多处留下血迹,说明存在体位移动,另外死者俯卧属于异常体位;死者左手紧握,鼻部有擦挫伤,符合抽搐后表现;《尸体勘验笔录》记载,尸体高度僵硬,尸僵强是毒鼠强中毒的表现;朱某某头部损伤没有大血管和重要器官破裂,不会快速死亡,这与死者快速死亡特征不符。周亦武推断,死者应是毒鼠强致死。

龚某珍在最后陈述时说道,她错了,向死者女儿小朱道歉,只希望小朱可以放下仇恨,她愿意接受法律的审判制裁。

小朱及家人此前表示,是龚某珍婚内出轨导致朱某某情绪不稳,他们认为龚某珍潜逃26年,毫无悔罪态度,且善于伪装,应从快、从严、从重处罚。

10月14日下午4点30分左右,案件二审庭审结束,法院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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